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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照明配电系统
6.2.1 室外照明电源应接自就近的配电变电所或配电柜。照明供电宜与其他用电负荷共用变压器,当照明负荷大,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采用专用变压器。
6.2.2 照明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
6.2.3 照明干线连接的照明配电箱不宜超过5个。
6.2.4 室外工作场地的道路照明供电线路,宜与其他室外照明线路分开。
6.2.5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照明回路,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电流不宜超过30A。
6.2.6 室外照明线路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当采用电感镇流器时,应设置电容补偿;当采用电子镇流器、光源功率小于或等于25W时,应有抑制谐波的措施。
6.2.7 室外作业场地照明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宜采用TT系统,采用TT系统有困难时,可采用TN-S系统,其接地和配电线路的保护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6.2.8 室外作业场地照明不应采用O类灯具;当采用I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6.2.9 室外作业场所照明装置的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6.2.1 配电系统的常规接线方式。从系统合理设置、节约电缆的角度,对室外照明系统作了原则规定。当工程有特殊情况时,可从可靠性高、技术经济合理等多方面综合比较,采用合适的系统设置。
6.2.2 合理分配照明负荷,可减少线路损耗,故要求各相负荷宜平衡分配。
6.2.3 规定干线连接照明箱不宜超过5个,是从可靠性和安装维修方便考虑的。
6.2.4 室外照明有许多场地,要求也各不相同。厂区道路照明是一个较为独立的系统,故规定其供电线路与其他室外照明线路分开,以免相互影响,也便于控制、运行、维护和管理。
6.2.5 气体放电灯工作电流较大,限制电流不超过30A是参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的规定,以免故障时影响范围过大。
6.2.6 由于气体放电灯配电感镇流器时,通常其功率因数很低,一般仅为0.4~0.5,所以应设置电容补偿,以提高功率因数。有条件时,宜在灯具内装设补偿电容,以降低照明线路电流值,降低线路能耗和电压损失。采用电子镇流器时,按《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17625.1-2003,对C类设备(照明)规定,单灯功率>25W的谐波限值比较严,其功率因数(λ)不会低于0.95;而对单灯功率≤25W时,规定3次谐波限值不大于86%,5次谐波不大于61%,这么大谐波使功率因数(λ)大大下降,经计算和现实产品状况λ值都为0.5~0.6,而且不能用电容补偿。
大量使用小于25W的气体放电灯时,导致功率因数太低。因此,设计中应提出要求:其电子镇流器的总谐波限值不大于33%,就可以使功率因数不低于0.9。
6.2.7 配电系统的接地、等电位联结,以及配电线路的保护等要求,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
6.2.8 本条直接涉及人身安全,故列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按《灯具的安全要求及试验》GB 7000.1-2009关于灯具防电击分类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已取消O类灯具的生产、销售和应用,除少数采用Ⅱ类、Ⅲ类灯具外,室外工作场所照明大多数采用Ⅰ类灯具,而Ⅰ类灯具的防电击要求为:灯具的外露可导部分应可靠接地或接PE线,线路按规定设接地故障保护。
6.2.9 本条规定室外作业场所照明装备的防雷应符合国家相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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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 3.2 照明光源及其附件选择
- 3.3 照明灯具选择及其安装方式
- 4 照明数量和质量
- 4.1 照度
- 4.2 照度均匀度
- 4.3 眩光限制
- 4.4 光源颜色
- 4.5 光污染的限制
- 5 照明标准值
- 5.1 机场
- 5.2 铁路站场
- 5.3 港口码头
- 5.4 造(修)船厂
- 5.5 石油化工工厂
- 5.6 加油站
- 5.7 发电厂、变电站、动力及热力工厂
- 5.8 建筑工地
- 5.9 停车场
- 5.10 供水和污水处理厂
- 6 照明配电及控制
- 6.1 照明电压
- 6.2 照明配电系统
- 6.3 导体选择
- 6.4 照明控制
- 7 照明节能措施
- 8 照明维护与管理
- 附录A 眩光值(GR)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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