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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照明维护与管理
8.0.1 照明的计量和考核应以场地用户为单位进行。
8.0.2 照明的维护与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专业人员负责照明维修和安全检查,并做好维护记录,由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照明运行;
2 应建立清洁光源、灯具的制度,根据规定的次数定期进行擦拭;
3 宜按照光源的寿命或点亮时间、维持平均照度,定期更换光源;
4 更换光源时,应采用与原设计相同类型和功率的光源,不得任意变更光源的主要性能参数。
8.0.3 重要大型室外作业场地的照明设施,应定期巡视和进行照度的检查测试。
8.0.1 以用户为单位分别计量和考核用电,这是一项有效的节能措施。
8.0.2 建立照明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是有效的节能措施。有专人负责,按照标准规定清扫光源和灯具。按原设计或实际安装的光源参数定期更换。
8.0.3 大型、重要的室外作业场地,应定期巡视、测试或检查照度,以确保使用效果和各项节能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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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 3.2 照明光源及其附件选择
- 3.3 照明灯具选择及其安装方式
- 4 照明数量和质量
- 4.1 照度
- 4.2 照度均匀度
- 4.3 眩光限制
- 4.4 光源颜色
- 4.5 光污染的限制
- 5 照明标准值
- 5.1 机场
- 5.2 铁路站场
- 5.3 港口码头
- 5.4 造(修)船厂
- 5.5 石油化工工厂
- 5.6 加油站
- 5.7 发电厂、变电站、动力及热力工厂
- 5.8 建筑工地
- 5.9 停车场
- 5.10 供水和污水处理厂
- 6 照明配电及控制
- 6.1 照明电压
- 6.2 照明配电系统
- 6.3 导体选择
- 6.4 照明控制
- 7 照明节能措施
- 8 照明维护与管理
- 附录A 眩光值(GR)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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