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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眩光限制
4.3.1 室外作业场地的眩光应采用眩光值(GR)评价,GR值应按本标准附录A计算,各工作场地的GR最大允许值宜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4.3.2 防止或减少眩光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
1 合理的布灯;
2 限制灯具亮度;
3 采用漫反射的表面材料。
条文说明
4.3.1 室外作业场地的眩光采用眩光值(GR)评价,GR值按附录A计算,此计算方法采用CIE第112号出版物《室外体育和室外场地照明的眩光评价系统》(1994)的公式。
4.3.2 眩光会降低作业面的可见度,往往是有害的,可采取以下的措施防止或减少眩光:
1 从灯具和作业面的布置方面考虑,避免将灯具安装在干扰区内;
2 从灯具亮度方面考虑,应限制灯具表面亮度不宜过高;
3 采用低光泽度的漫反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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