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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照明控制
6.4.1 室外作业场地照明应根据生产作业要求,采用分区、分组集中手动控制方式,或采用光控、时控等自动控制。当采用自动控制时,应同时设置有手动控制开关。
6.4.2 室外作业场地的道路照明应按所在地理位置及季节变化合理确定开关灯时间,宜采用光控和时控相结合的控制方式。
6.4.3 室外作业场地及道路照明采用光控时,宜按下列条件确定开关灯时间:
1 当天然光照度水平达到该场地照度标准值时关灯;
2 当天然光照度下降到该场地照度标准值的80%~50%时开灯。
6.4.1 分区分组集中控制以及自控等方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节约能源,方便使用操作。
6.4.2 本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节约能源,保证满足使用要求。
6.4.3 开灯时人眼是明适应,适应时间较短,而关灯时则是暗适应,所以开灯的照度水平可以低于关灯时的照度水平,参照国外道路照明的开关灯照度水平,一般是关灯照度水平为开灯时的2~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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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 3.2 照明光源及其附件选择
- 3.3 照明灯具选择及其安装方式
- 4 照明数量和质量
- 4.1 照度
- 4.2 照度均匀度
- 4.3 眩光限制
- 4.4 光源颜色
- 4.5 光污染的限制
- 5 照明标准值
- 5.1 机场
- 5.2 铁路站场
- 5.3 港口码头
- 5.4 造(修)船厂
- 5.5 石油化工工厂
- 5.6 加油站
- 5.7 发电厂、变电站、动力及热力工厂
- 5.8 建筑工地
- 5.9 停车场
- 5.10 供水和污水处理厂
- 6 照明配电及控制
- 6.1 照明电压
- 6.2 照明配电系统
- 6.3 导体选择
- 6.4 照明控制
- 7 照明节能措施
- 8 照明维护与管理
- 附录A 眩光值(GR)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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