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0.5 仪表气源


10.5.1  气动仪表和气动执行机构的气源压力应为0.3MPa~0.5MPa(无活塞式执行器)或0.4MPa~0.7MPa(有活塞式执行器)。在满足对灰尘和含油量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氮气也可作为气动仪表和气动执行机构的工作气源。

10.5.2  气源装置宜设置备用机组。仪表耗气量的计算可按现行行业标准《仪表供气设计规定》HG/T 20510的有关规定执行。

    仪表用气储气罐宜单独设置。在工艺用气满足仪表用气质量要求时,可合用储气罐,但应确保工艺用气和工艺吹扫时,气源装置的送出压力应能满足设计要求。气源装置的送出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限应为0.5MPa~0.8MPa;

    2  下限应为0.3MPa~0.5MPa;

    3  储气罐容量可按5min~20min的耗气量设置。
 

条文说明

 

10.5.1  露点温度的确定,—10℃是理想的温差,在设备选型有困难时,可适当调整。

10.5.2  仪表耗气量的计算按现行行业标准《仪表供气设计规定》HG/T 20510的有关规定执行时,通常单台控制阀的计算系数1~2的选取按以下方式:

    (1)进口设备选1,国产一般设备选2;

    (2)多簧机构选1,单簧机构选2;

    (3)设备台数大于200台选1,设备台数小于50台选2。

    设计实例表明,储气罐容量按20min的耗气量设置时,储气罐的容积较大,储气罐设备不易选取和布置。保持时间取下限值时,可适当放大供气干线的管径。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生物液体燃料工厂设计规范 GB50957-2013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