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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确保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物(包括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检验、使用与维护。

1.0.3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进行建筑,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工程要求和工程所处水环境,因地制宜,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防止地基湿陷对建筑物产生危害。

1.0.4  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建筑工程的建设与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进行建设,防止地基湿陷,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物(包括构筑物,本标准条文中的建筑物均包括构筑物)的安全使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是制定本标准的宗旨和指导思想。

    节能是我国的大政方针,建筑能耗在我国总能耗中占据比例较高。在建设的各环节除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等因素外,同时还应考虑节能要求和对环境的影响。

1.0.2  我国湿陷性黄土主要分布在山西、陕西、甘肃等大部分地区,河南西部和宁夏、青海、河北的部分地区,新疆、内蒙古和山东、辽宁、黑龙江等省、自治区的局部地区亦有分布。

    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建筑工程,包括交通、电力、能源、水利等行业建设工程中的建筑物的勘察、设计、施工、检验、使用与维护,均应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1.0.3  湿陷性黄土是一种非饱和的欠压密土,具有大孔和垂直节理。在天然湿度下,其压缩性较低、强度较高,但遇水浸湿时,土的强度显著降低,在附加压力或附加压力和土的自重压力作用下产生的湿陷变形,是一种下沉量大、下沉速度快的失稳性变形,对建筑物危害性大。本条强调了在湿陷性黄土地区进行工程建设,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湿陷土层分布特点等)、工程要求(对沉降量和不均匀沉降的敏感程度等)及工程所处的水环境(浸水可能性、地面渗入还是侧向渗入、地下水上升至湿陷土层内可能性)等因素,结合当地建设经验,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防止地基湿陷对建筑物产生危害。

    防止地基湿陷的措施有地基处理及基础措施、防水措施和结构措施,三种措施的作用和功能各不相同。本标准强调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即以治本为主,治标为辅,标本兼治,突出重点,消除隐患。对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地基处理难度较大,与一般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标准相比有所放宽,防水措施、结构措施更显重要。

1.0.4  本标准是根据黄土的湿陷性特征编制的,对本标准未规定的有关内容,应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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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 GB5002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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