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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基坑和基槽施工


7.3.1  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基坑支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开挖前和施工期间,应对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状况进行监测;并应对基坑周边外宽度为(1~2)倍坑深范围内的土体垂直节理和裂缝采取防止地面水流入裂缝内的防护措施。

    2  开挖前宜先完成基坑周边防排水设施的施工。

    3  土方开挖完成后应及时对基坑坡面进行封闭,并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不得超挖;基坑周边荷载,不得超过设计限制荷载。

    4  在地下水位以上黄土层中施工锚杆时,不应采用用水量大的成孔工艺。

    5  土方开挖施工过程留置的临时坡道应根据计算确定支护措施。

    6  当大型基坑内的土挖至接近设计标高,而下一工序不能连续进行时,宜在设计标高以上保留300mm~500mm厚的土层,待继续施工时挖除。开挖施工过程中的积水应及时排除。

    7  地下结构施工至地面时,应及时清除杂物并进行回填。

7.3.2  基槽的开挖与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槽开挖前应对各种工况下槽壁的稳定性进行验算和判定。支撑及围护构件几何尺寸、强度等参数应通过计算确定。

    2  开挖应分层、分段并及时支撑;当基槽挖至设计深度或标高时,应及时验槽。

    3  从基槽内挖出的土堆放在基槽附近时,堆放高度、与基槽壁边缘的距离应通过稳定性验算确定。

    4  基槽两侧宜设置防排水设施,防止雨水流入基槽。

    5  垫层或基础施工前,应在基槽底面打底夯,同一夯点不宜少于3遍。当表层土的含水量过大或局部地段有松软土层时,应采取晾干或换土等措施。

    6  基础施工完毕,其周围的灰、砂、砖等杂物应及时清除,并应用素土或灰土在基础周围分层回填夯实至散水垫层底面或室内地坪垫层底面,回填压实系数不宜小于0.94。

条文说明

7.3.1  黄土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测应包括对支护结构和对周边环境的监测,掌握基坑降水和开挖过程中对其影响的程度,为施工过程中基坑安全性的评价提供依据。对周边供排水管道和用水设施应经常检查,防止漏水引起事故。

    黄土中锚杆宜优先采用热轧带肋的钢筋作主筋,数量一般采用1根~3根。锚杆的施工质量对锚杆抗拔力的影响很大,在施工中必须将钻孔清理干净,孔壁不允许有泥膜存在,最好采用二次补浆,以保证锚杆的抗拔力。 

7.3.2  基槽一般深度不大,工程实践中常不受重视,但因一般是垂直开挖,有一定的危险性,表层有杂填土时危险性更大,工程中发生过坍塌事故,应引起足够重视,对坑壁稳定性应该验算和判定。在基槽开挖时,应严格遵循分段、分层开挖、边开挖边支撑的原则,严格控制一次开挖深度,每次开挖深度宜为1m~2m,开挖深度大于此要求时应验算工况及坑壁稳定性,当稳定性不能满足安全需要时,需支撑稳定后方可继续进行下一步基坑开挖。

    基础施工完毕,基坑或基槽回填一般采用素土,在有特殊需要时也可采用灰土或水泥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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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 GB5002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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