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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验收检验的项目和参数应根据地基或桩基类型、地基处理目的、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及设计要求综合确定。

8.1.2  承载力应通过静载荷试验确定。采用其他方法检测承载力应有本场地同条件下静载试验对比结果。

8.1.3  挤密、强夯等地基应采用取土室内试验或现场浸水载荷试验等方法,对处理后设计处理深度内地基湿陷性作出评价。当取土室内试验不能判断地基的湿陷性是否消除时,宜通过现场浸水载荷试验判定。浸水载荷试验应符合本标准附录H或附录J的规定。

8.1.4  组合处理的地基,应对不同地基处理方法的处理质量、湿陷性消除情况、桩身质量分别检测评价。地基处理消除湿陷性后采用桩基的,应对地基处理质量和桩基分别检测并应作出评价。

8.1.5  当检验结果或合格率不满足设计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的规定时,宜查明原因,或扩大检测。应根据扩大检测结果和原检测结果对地基进行综合评价。

条文说明

8.1.1  确定验收检测的检验项目和参数的原则是,对地基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或参数,即承载力和变形以及对承载力和变形有重要影响的相关参数,如桩身强度、压实系数、完整性、湿陷性等。验收检测的项目一般有承载力、桩身强度或压实质量、桩间土湿陷系数和平均挤密系数、垫层压实系数、桩身完整性等参数。

8.1.2  静载荷试验是检测承载力最可靠的方法,但费时、费工,成本也高,因此检测数量不宜过多。工程实践中,可采用和承载力有密切相关关系的参数和承载力建立对应关系,如针对特定工程建立土垫层压实系数和承载力之间的对应关系,可通过压实系数来间接判断承载力,减少载荷试验数量。

8.1.3  挤密桩处理后,不同位置桩间土挤密程度是不同的,对桩间土的湿陷性检测就存在取样代表性的问题。工程实践中都是取相邻三桩(三角形布桩)或四桩(矩形布桩)形心位置处的土样检测其湿陷系数,因形心处是挤密效果最差处,如果此处桩间土的湿陷性已消除,则其他位置的湿陷性也应消除,结合其他参数应能判断复合土层湿陷性已消除。但如果此处的湿陷性未消除或未完全消除,复合土层是否存在湿陷性则不易判断,部分桩间土存在湿陷性对复合地基湿陷变形的影响也无法定量,可通过浸水载荷试验进行实测。

    强夯地基沿深度方向是不均匀的,由于土质差异或其他因素,平面范围内也可能出现不均匀情况,即检测到部分土样的湿陷性未消除,如根据检测结果无法判断加固土层湿陷性是否消除时,也应通过浸水载荷试验进行实测。

8.1.5  检测结果或合格率不满足设计或相关规范要求时,宜查明原因,如果原因明确,例如因原地基土局部异常等导致部分检测点承载力偏低,可采取局部处理措施,不必扩大检测。如原因不明,则需扩大检测,最终评价应以全部检测结果为基础。

    扩大检测数量可根据抽样原则,按能判定结果的最少数量确定,或由检测单位会同设计、监理、建设及施工等有关单位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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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 GB5002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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