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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湿陷性黄土地区的既有建筑物或设备基础,出现下列情况时宜进行地基加固:

    1  地基土的承载力或沉降变形不能满足使用要求;

    2  地基浸水湿陷变形,继续发展可能导致基础变形或破坏,需要阻止湿陷继续发展;

    3  不均匀沉降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值。

9.1.2  湿陷性黄土地区的既有建筑物或设备基础,出现下列情况时宜进行纠倾:

    1  倾斜已造成建筑物结构损害或明显影响建筑物或设备的功能;

    2  倾斜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值,已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3  倾斜已对人的心理和情绪产生明显影响。

9.1.3  地基加固或纠倾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  既有建筑物或设备基础原设计图及施工验收资料、改造或改建资料;

    2  原岩土勘察资料;

    3  地下管网设施布置图。

9.1.4  地基加固或纠倾前应进行专项鉴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上部建筑结构形式及受损破坏情况,基础类型、埋置深度及受损破坏情况;

    2  查明原地基处理方法、参数及施工质量;

    3  对基础不均匀沉降或倾斜值、建筑的整体倾斜进行观测;

    4  检测现状下基础强度等参数,必要时检测上部结构承重构件强度;

    5  查明现状下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指标;

    6  对产生不均匀沉降的原因进行分析。

9.1.5  加固或纠倾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及基础特点、地基现状、加固或纠倾方法的适用性、施工引起的附加沉降、周边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施工参数宜通过现场试验验证。

9.1.6  加固或纠倾应采用信息法施工。施工过程应进行沉降和变形观测,根据沉降和倾斜观测结果调整施工参数。

9.1.7  加固或纠倾施工完成后,应对施工质量和加固效果进行检验及评估。

9.1.8  加固或纠倾工程竣工后,应对建筑物继续进行沉降观测至沉降稳定,且时间不宜少于半年。

条文说明

9.1.1、9.1.2  某些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和设备基础,甚至有些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由于地基土的湿陷性及压缩性较高,雨水、场地水、管网水、施工用水、环境水管理不好等原因,使地基土发生湿陷变形及压缩变形,造成倾斜和其他形式的不均匀下沉、建筑物裂缝和构件断裂等,影响建筑物和设备的使用和安全。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就是采取地基加固措施,阻止地基进一步沉陷,使其承载力和变形符合标准规范和使用要求。如不均匀沉降较大,需要使不均匀变形减小到符合建筑物和设备的允许值,满足建筑物的使用要求,消除人们的心理和情绪的不适,可采取消除沉降差的措施,本标准称为纠倾。

9.1.3、9.1.4  地基加固或纠倾方案的选择至关重要,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加固或纠倾的成败。正确选择加固方案,必须全面掌握各种资料,包括原设计与施工的情况、场地的岩土工程地质情况,以及产生事故的原因及建筑物现状、现状下地基的各种指标、使用上的要求、周围环境等各方面的资料。以上资料,有些可通过收集获得,收集不到的,应进行专门检测。

9.1.6  地基加固或纠倾虽有设计,但因事故本身的复杂性和许多不确定因素,设计事实上更接近“方案”,施工中需要根据沉降速率、倾斜值的变化随时调整施工参数,调整后也需要尽快得到效果反馈,以便决定是否需要再做调整。整个过程需要施工和设计的及时互动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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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 GB5002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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