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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基坑设计


5.8.1  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基坑开挖与支护应进行专项设计,勘察资料不满足专项设计要求时应进行专项勘察。专项设计宜具备下列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  建筑总平面图,地下管线图,地下结构的平面图和剖面图;

    3  邻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类型及分布情况、基础形式、基础埋深、地基处理方法及深度等,并宜对结构质量进行检测评价;

    4  周边道路和各种管线的分布及其允许变形标准。有给水排水管线在基坑附近通过时,宜对其渗漏现象进行调查。

5.8.2  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基坑支护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作用于支护结构的土压力和水压力宜按水土合算的原则计算。当按变形控制原则设计支护结构时,作用在支护结构的土压力宜考虑支护结构与土体的相互作用,也可按地区经验确定。

    2  当基坑壁受水浸湿可能性较大时,宜采用饱和状态下黄土的强度参数进行校核,校核采用的安全系数宜根据基坑重要性及浸水可能性大小确定,但不宜小于1.05。

    3  对基坑周边外宽度为(1~2)倍的开挖深度范围内土体的垂直节理和裂缝对坑壁稳定性的影响进行分析。

5.8.3  湿陷性黄土层中预应力土层锚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层锚杆锚固段不宜设置在未经处理的软弱土层、填土、不稳定土层和不良地质地段,上覆土层厚度不宜小于4.0m,在最危险滑动面以外的有效计算长度应满足稳定计算要求。预应力锚杆自由段长度不应小于5.0m。

    2  锚杆锚固体上、下排间距不宜小于2.0m,水平方向间距不宜小于1.5m,倾角不宜小于15°。

    3  锚杆张拉锁定应在锚固体和外锚头强度达到设计强度以后逐根进行,张拉荷载宜为设计值的(1.05~1.10)倍,并应在稳定5min~10min后,退至锁定荷载锁定。锚杆锁定荷载可取锚杆设计值的(0.70~0.85)倍。

条文说明

5.8.1  基坑开挖和支护结构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属于地下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一种临时性结构,地下工程施工完成后,即失去作用,其支护工程施工完成后有效使用期一般为12个月。当超过有效使用期限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安全性复核,确认安全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后方可延长一定的使用期限。另一种情况作为建筑物的永久性构件继续使用,此类支护结构的设计计算,还应满足永久结构的设计使用要求。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专门设计,本条列出的资料均是设计输入资料或需要考虑的问题。

5.8.2  随着建设的发展,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基坑开挖深度越来越大,许多已超过20m,黄土地区基坑事故也屡有发生。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基坑开挖与支护除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的有关规定外,还有其特殊的要求,其中最为突出的有:

    1  要对基坑周边外宽度为(1~2)倍开挖深度的范围内进行土体裂隙调查,并分析其对坑壁稳定性的影响。一些工程实例表明,黄土坑壁的失稳或破坏,常常呈现坍落或坍滑的形式,滑动面或破坏面的后壁常呈现直立或近似直立,与土体中的垂直节理或裂隙有关。

    2  湿陷性黄土遇水增湿后,其强度将显著降低导致坑壁失稳。不少工程实例都表明,黄土地区的基坑事故大都与黄土坑壁浸水增湿软化有关。所以对黄土基坑来说,严格的防水措施是至关重要的。当基坑壁受水浸湿可能性较大时,应采用饱和状态下黄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进行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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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 GB5002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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