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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建筑物及管道设施使用期间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应做好记录。

10.1.2  管理单位应存留完整的建设技术资料档案,包括岩土勘察报告、设计及变更文件、检验检测报告及其他竣工资料等。使用期间建筑物、附属设施和管道的改建、加固、维修等资料应一并归档。

10.1.3  管理单位应制定维护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实施。

10.1.4  既有建筑物的防护范围内增添或改变用水设施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或其他措施。

10.1.5  建筑物周边水环境发生改变,可能引起建筑物地基浸水或地下水位变化时,管理单位应收集有关资料,并宜会同原设计单位对建筑物的影响做出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条文说明

10.1.1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地基浸水湿陷。根据调查,建筑物使用期间发生地基湿陷事故的原因有管道漏水、地面水(雨水、绿化浇水、集水明沟渗漏等)局部大量下渗、地下水上升等。其中管道漏水占绝大多数,且多为长期渗漏。管道大多埋设于地下,不主动检查很难发现初期渗漏,一般是由于已出现建筑物沉降或裂缝,或地面沉陷等明显现象时才发现,但此时为时已晚。由于建筑物使用期间环境的变化、管道材料的老化、腐蚀、堵塞等因素,渗漏很难避免,只有通过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才是避免湿陷事故的最佳办法。

10.1.2  在事故调查中,常发现很多资料不全,尤其是使用期间进行的改建和扩建资料缺失,这给分析事故原因带来不便,增加了许多调查工作量,延长了处理时间。因此管理单位应存留完整的建设档案,以备需要时使用。

10.1.4  建筑物使用期间,如需在防护范围内增加用水设施,如水房、淋浴室、锅炉房等,应根据原设计检查防水设施是否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如不符合应按本标准要求采取地基处理或防水措施等。并对新建用水设施可能的渗漏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进行评估,有影响时应采取防范措施。

10.1.5  建筑物建成后,周边如有新建的水库、人工湖、喷泉水景等设施,均可能引起水环境变化。管理单位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会同原设计、勘察等单位,共同对可能的影响作出评估,采取相应对策,防止对建筑物产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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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 GB5002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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