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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沉降观测和地下水位观测


10.3.1  管理单位在接管沉降观测和地下水位观测工作时,应根据设计文件、施工资料及移交清单,对水准基点、观测点、观测井及观测资料和记录,逐项检查、清点和验收。有水准基点或观测点损坏、不全或观测井填塞等情况时,应由移交单位补齐或清理。

10.3.2  水准基点、沉降观测点及水位观测井应妥善保护。并应定期根据地区水准控制网对水准基点进行校核。

10.3.3  建筑物的沉降观测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规定执行;地下水位观测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观测记录应及时整理,并存入工程技术档案。

10.3.4  发现建筑物沉降和地下水位变化出现异常时,应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条文说明

10.3.3、10.3.4  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和地下水位观测的目的是:

    1  通过沉降观测可及时发现建筑物地基的湿陷变形。因为地基浸水湿陷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只要按标准规定坚持经常对建筑物和地下水位进行观测,即可为发现建筑物的不正常沉降情况提供信息,从而可以采取措施,切断水源,制止湿陷变形的发展。

    2  根据沉降观测和地下水位观测的资料,可以分析判断地基变形的原因和发展趋势,为是否需要加固地基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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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 GB5002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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