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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设计文件应对焊接技术条件提出要求。

3.0.2  焊接责任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资格及其职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技术人员应由中专及以上专业学历,并有一年以上焊接生产实践的人员担任。焊接技术人员应负责焊接工艺评定,编制焊接工艺规程和焊接技术措施,进行焊接技术和安全交底,指导焊接作业,参与焊接质量管理,处理焊接技术问题,整理焊接技术资料。

    2  焊接检查人员应由相当于中专及以上焊接理论知识水平,并有—定的焊接经验的人员担任。焊接检查人员应对现场焊接作业进行全面检查和控制,负责确定焊缝检测部位、评定焊接质量、签发检查文件、参与焊接技术措施的审定。

    3  焊接材料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焊接材料的基本知识,并应负责焊接材料的入库验收、保管、烘干、发放、回收等工作。

    4  无损检测人员应由国家授权的专业考核机构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并应按考核合格项目及权限从事检测和审核工作。无损检测人员应根据焊接质检人员确定的受检部位进行检验、评定焊缝质量、签发检测报告,当焊缝外观不符合检验要求时应拒绝检测。

    5  焊工应持有符合本规范第6章规定的相应项目焊接技能评定合格证,且具备相应的能力。焊工应按规定的焊接工艺规程及焊接技术措施进行施焊,当工况条件不符合焊接工艺规程和焊接技术措施的要求时,应拒绝施焊。

    6  焊接热处理人员应经专业培训。焊接热处理人员应按标准规范、热处理作业指导书及设计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焊缝热处理工作。

3.0.3  监理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配备有焊接责任人员。

3.0.4  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施工单位应建立焊接质量管理体系,对焊接活动进行控制,并应有符合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相关人员。

    2  施工单位的焊接工装设备、焊接热处理设备和检验试验手段,应满足相应焊接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

    3  在焊接技能评定和工程施焊前,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项目的焊接工艺评定。

3.0.5  施焊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的环境温度应符合焊件焊接所需的温度,并不得影响焊工的操作技能。

    2  焊接时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焊条电弧焊、自保护药芯焊丝电弧焊和气焊不应大于8m/s。

      2)钨极惰性气体保护电弧焊和熔化极气体保护电弧焊不应大于2m/s。

    3  焊接电弧1m范围内的相对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铝及铝合金的焊接不得大于80%。

      2)其他材料的焊接不得大于90%。

    4  在雨、雪天气施焊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3.0.6  不合格焊缝的返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需要焊接返修的焊缝,应分析缺陷产生原因,编制焊接返修工艺文件。

    2  返修前应将缺陷清除干净,必要时可采用无损检测方法确认。

    3  补焊部位的坡口形状和尺寸应防止产生焊接缺陷和便于焊接操作。

    4  当需预热时,预热温度应比原焊缝适当提高。

    5  焊缝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不宜超过两次。

3.0.7  工程施焊前,应对焊接和热处理工装设备进行检查、校准,并确认其工作性能稳定可靠。计量器具和检测试验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

3.0.8  不锈钢和有色金属的焊接,应设置专用的场地和专用组焊工装,不得与黑色金属等其他产品混杂。不锈钢和有色金属焊接工作场所应保持洁净、干燥、无污染。

条文说明

3.0.1  本条强调设计文件中焊接技术条件的重要性,是要求设计人员保证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使施工少走弯路。原规范对设计文件的内容要求很具体,设计一般很难做到,实际工作中此条变成了空话。本次修订为原则性的要求,对具体内容不作规定,由设计按照工程实际需要提出焊接技术条件。

3.0.2  焊接人员包括焊接责任人员和作业人员。焊接责任人员包括焊接技术人员、焊接检查人员、焊接材料管理人员、焊缝无损检测人员等;焊接作业人员包括焊工、焊接热处理工以及与焊接工作相关的辅助人员(如管工、铆工、电工等)。焊接人员的素质是保证焊接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本条是对焊接责任人员及作业人员最基本的要求。

3.0.4  本条强调施工单位应具备的焊接条件,包括焊接技术能力、焊接人员和装备等资源能力、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水平,是保证工程焊接质量的基本条件。施工单位的焊接技术能力水平,—般通过焊接工艺评定来体现。

3.0.5  本条对施焊环境提出了基本要求。关于“焊接环境温度”的规定,国内不少标准提出允许焊接的最低环境温度值,但规定的温度值不尽一致。实际上,在整个焊接过程中,只要能保证被焊区域的足够温度(包括在必要时采取的预热、中间加热、缓冷等手段)就可顺利地进行焊接,获得合格接头。所以对环境温度值给予限制不是充分必要的,目前又尚无为大家所接受的公认合理的限制环境温度标准。故本条提出在采取措施,能保证被焊区域所需足够温度和焊工技术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对环境温度值不作强制性规定。

3.0.6  焊接施工中超过两次返修的焊缝是不断存在的。实践已证明,只要在焊缝返修时的焊接工艺措施得当,超过两次返修的焊缝其使用性能不会受到影响。相反,对钢而言,多次返修后对热影响区的多次回火作用有利于改善力学性能。若措施不当,只会使新老缺陷问题更加严重。如:铝材随着焊接返修次数的增加,焊缝成形就越来越困难。本规范提出限制返修次数不是从技术角度出发,主要是从焊接质量管理角度考虑的。返修两次仍不合格,说明这位焊工连续三次都不能焊好,应该采取管理措施,如:更换焊工;及时、准确地分析缺陷产生的原因;重新制定返修措施、调整焊接工艺(无须重新评定焊接工艺),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修正奖惩政策;加强对返修质量的监控等,这些都要通过施焊单位采取管理手段来完成。

3.0.8  不锈钢和有色金属管道大多用于各种耐腐蚀性介质或在高温、低温等特殊条件下使用,如钛的耐蚀性主要依靠表面形成致密的氧化膜来达到。因而它们在焊接生产过程中,应考虑如何保护其管道表面在搬运、存放、切割加工、焊接和安装过程中不造成机械损伤和被污染(如铁离子或氯离子等杂质污染),以免影响其使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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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 GB5023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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