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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质量保证


3.5.1  材料、器具、设备进场质量检测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03第3.2.1条和第3.2.2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照合同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进行的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签字,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确认;

      2  应对材料,设备的外观、规格、型号、数量及产地等进行检查复核;

      3  主要设备、材料应有生产厂家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性能的检测报告;

      4  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并应由生产厂家出具相应检测报告。

3.5.2  建筑智能化各子系统安装质量保证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第3.0.1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调试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或专项资格;

      2  作业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

      3  仪器仪表及计量器具应具有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校验合格证。    

3.5.3  各子系统安装质量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子系统的安装质量检测应执行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

      2  施工单位在设备安装完成后,应对系统进行自检,自检时应对检测项目逐项检测并做好记录。

3.5.4  智能建筑工程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子系统接口的质量应按下列要求检查:

       1)所有接口由接口供应商提交接口规范和接口测试大纲;

       2)接口规范和接口测试大纲宜在合同签订时由智能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参与审定;

       3)施工单位应根据测试大纲予以实施,并应保证系统接口的安装质量。

      2  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合同技术文件、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相应规定,制订系统检测方案。

      3  系统检测的结论与处理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03第3.4.4条规定。

      4  检测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B填写。

3.5.5  软件产品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核查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

      2  用户应用软件,设计的软件组态及接口软件等,应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并应提供包括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完整文档。
 

条文说明

 

3.5.1  本条对材料、器具、设备进场提出要求,只有材料、器具、设备质量有保障,施工质量才有保障。其中检验报告及认证证书是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产品的检查涉及各种国家现行产品标准;本条内容规定供需双方有特殊要求时,也可按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查。智能建筑中的产品很多是以系统集成的方式用于工程中,有时需用仿真系统等复杂设备进行检测,这种检测对保证工程质量是至关重要的。必要时,应对生产厂或系统承包商提出工厂检测和第三方检测的要求。

    硬件设备的可靠性检测需要长时间的统计数据,现场只能对产品可靠性进行有限度的检测和分析,因此,重要设备的可靠性检测需进行第三方检测,并参考设备生产厂商提供可靠性检测报告。

    软件分为商业化软件、用户应用软件和自编软件三类,需提出不同的检测和验收要求。系统接口是智能建筑工程中出现问题最多的环节,也是智能建筑中涉及的最不规范的部分,本条对接口的检测验收程序和要求做了专门规定。

3.5.4  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因此应全部符合有关专业工程验收规范的规定。

3.5.5  软件产品质量检查还应和相应系统的软件检查配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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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 GB5060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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