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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施工准备


7.1.1  施工单位应取得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或本行业、本专业职能部门颁发的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施工资质。

7.1.2  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施工前应具备相应的现场勘察、设计文件及图纸等资料,并应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7.1.3  设备器材准备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3. 2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源设备均应通电检查;

      2  主要设备和器材,应选用具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有资质检测机构颁发的有效认定标识的产品。

7.1.4  建筑物内暗管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有线电视分配网络工程安全技术规范》GY 5078—2008第4. 3节的技术要求。
 

条文说明

 

7.1.1  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施工专业性很强,因此对施工单位和人员提出了规定,以保证工程质量。

7.1.2  本条对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施工前进行质量控制。

7.1.3  设备器材的质量检验是施工前相当重要的质量控制,因此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系统的主要设备器材应属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强制入网认证的广播电视设备。

7.1.4  建筑物内暗管设施包括放大器箱、分配器箱、过路箱、用户终端盒和电缆暗管等。现行行业标准《有线电视分配网络工程安全技术规范》GY 5078—2008第4.3节提出了敷设暗管的具体要求,针对电缆型号所匹配的管径及各种箱体的安装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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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 GB5060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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