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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质量控制


6.3.1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03第5.3.3条、第5.3. 4条的规定;

      2  系统测试、检验的样本数量应符合信息网络系统的设计要求;

      3  系统配置应符合经审核批准的规划和配置方案,并完整记录。

6.3.2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机网络的容错功能和网络管理等功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03第5.3.5条、第5.3.6条的规定实施检测,并应认真填写记录;

      2  应检验软件系统的可扩展性、可容错性和可维护性;

      3  应检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机房的环境条件、防泄露与保密措施。
 

条文说明

 

6.3.2  本条规定了系统质量控制的一般项目。使用网络管理软件配合人为设置的方式,进行容错功能检测:故障判断、自动恢复、切换时间、故障隔离、自动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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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 GB5060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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