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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自检自验


14.5.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检验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03第8.3.4条的规定、《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第7章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有关规定执行,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检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实时图像质量、存储回放图像质量和系统时延、时延抖动、丢包率等参数,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4.3.8条的规定或者设计文件要求,

       2  应检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与出入口控制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巡更管理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等的联动控制功能,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应检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的联动控制功能,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3.4.7条的规定或者设计文件要求。

14.5.2  入侵报警系统的检验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03第8.3.6条的规定外,尚应检验视频报警探测器的图像异动报警功能、背景变化报警功能、行为分析、模式识别报警功能等。

14.5.3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检验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03第8.3.7条的规定外,尚应检验生物识别系统的识别功能,准确率及联动控制功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3.4.7条的规定或者设计文件要求。

14.5.4  巡更管理系统的检验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03第8.3. 8条的规定。

14.5.5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的检验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03第8.3.9条的规定。

14.5.6  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的检验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03第8.3. 10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14.5.1  本条规定了应该检验安全防范系统各子系统间的联动功能。对于安全防范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也必须进行检验,并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规定。

14.5.2  入侵报警系统的技术发展较快,诸如行为分析、模式识别等新技术也大量应用到实际工程中。本条规定了对于系统中具有的这些新功能也应该一一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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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 GB5060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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