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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设备安装


16.1.1  接地体安装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04第6.2节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第2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地体垂直长度不应小于2. 5m,间距不宜小于5m;

       2  接地体埋深不宜小于0.6m;

       3  接地体距建筑物距离不应小于1.5m。

16.1.2  接地线的安装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04第6.3节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第25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建筑物结构主筋作接地线时,与基础内主筋焊接,根据主筋直径大小确定焊接根数,但不得少于2根;

       2  引至接地端子的接地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4mm2的多股铜线。

16.1.3  等电位联结安装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04第6.4节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第27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接地线应从接地装置直接引入,各区域的总等电位联结装置应相互连通;

       2  应在接地装置两处引连接导体与室内总等电位接地端子板相连接,接地装置与室内总等电位连接带的连接导体截面积,铜质接地线不应小于50mm2,钢质接地线不应小于80mm2

       3  等电位接地端子板之间应采用螺栓连接,铜质接地线的连接应焊接或压接,钢质地线连接应采用焊接;

       4  每个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用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

       5  不得利用蛇皮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及电缆金属护层作接地线;不得将桥架、金属线管作接地线。

16.1.4  浪涌保护器安装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04第6.5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安装时应有防水措施;

       2  浪涌保护器安装位置应靠近被保护设备。

16.1.5  综合管线的防雷与接地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04第6.6节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展娣丁稧B 50169—2006第3.4.6条、第3. 4.7条、第3.8.9条及《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第12.1.1条、第14.1.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桥架与接地干线连接应不少于2处;

       2  非镀锌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钢芯接地线,截面积不应小于4mm2

       3  镀锌钢管应以专用接地卡件跨接,跨接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4mm2的铜芯软线。非镀锌钢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应焊接聘接地线;

       4  铠装电缆的屏蔽层在入户处应与等电位端子排连接。

16.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04第5.4.7条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2007第3.11节的规定。

16.1.7  安全防范系统的防雷与接地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04第5.4,6条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第6.3.6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设备应有防雷保护接地,并应设置线路浪涌保护器;

       2  室外的交流供电线路、控制信号线路应有金属屏蔽层并穿钢管埋地敷设,钢管两端应可靠接地;

       3  室外摄像机应置于避雷针或其他接闪导体有效保护范围之内;

       4  摄像机立杆接地极防雷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5  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控制台、外露的金属管、槽、屏蔽线缆外层及浪涌保护器接地端等均应最短距离与等电位连接网络的接地端子连接。

16.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16.1.9  有线电视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04第5. 4. 8条和《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200—94第6.3.6条的规定。

16.1.10  信息设施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04第5.4.4条的规定。

16.1.11  信息网络系统的防雷与接地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04第5.4.5条的规定。

16.1.12  广播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04第5.4.8条的规定。

16.1.13  综合布线系统的防雷与接地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入建筑物的电缆,应在入口处安装浪涌保护器;

       2  线缆进入建筑物,电缆和光缆的金属护套或金属件应在入口处就近与等电位端子板连接;

       3  配线柜(架、箱)应采用绝缘铜导线与就近的等电位装置连接;

       4  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金属管、槽、屏蔽线缆外层、设备防静电接地、安全保护接地、浪涌保护器接地端等均应与就近的等电位连接网络的接地端子连接。
 

条文说明

 

16.1.1  当接地装置由多根水平或垂直接地体组成时,为了减小相邻接地体的屏蔽作用,接地体的间距一般为5m,相应的利用系数约为0.75~0.85。当接地装置的敷设地方受到限制时,上述距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小,但一般不小于垂直接地体的长度。接地装置埋设深度一般不小于0.6m,这一深度既能避免接地装置遭受机械损坏,同时也减小气候对接地电阻值的影响。

16.1.2  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主筋作为引下线时,当钢筋直径大于等于16mm时,应利用于2根钢筋作为引下线;当钢筋直径小于16mm时,不宜小于4根钢筋作为引下线。

16.1.7  本条规定了安全防范系统的防雷与接地。

       1  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安装,安防系统视频信号、控制信号浪涌保护器应分别安装在前端摄像机处和机房内。浪涌保护器SPD输出端与被保护设备的端口相连。其他线路也应安装相应的浪涌保护器,保护机房设备不受雷电破坏。

       2  立杆内的电源线和信号线必须穿在两端接地的金属管内,从而起到屏蔽的作用。

       3  室外独立安装的摄像机,通过增加避雷针的办法,让摄像机处于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内,用于防范直击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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