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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质量控制


11.4.1  主控项目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为操作系统、数据库、防病毒软件安装最新版本的补丁程序;

       2  软件和设备在启动、运行和关闭过程中不应出现运行时错误。

       3  软件修改后,应通过系统测试和回归测试。

11.4.2  一般项目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依据网络规划和配置方案,配置服务器、工作站等设备的网络地址;

       2  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基础平台软件、防病毒软件应具有正式软件使用(授权)许可证;

       3  服务器、工作站的操作系统和防病毒软件应设置为自动更新的运行方式;

       4  应记录服务器、工作站等设备的配置参数。
 

条文说明

 

11.4.2  本条第4款规定了应对系统内的服务器、工作站等设备的配置参数进行记录。参数记录应按照表B.0.19的规定填写。详细的配置参数极大地方便了使用单位的维护管理工作,一旦出现问题也更容易定位错误出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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