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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0.1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应贯彻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卫生、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等规定,遵循布局合理、经济适用、方便运行的原则。
2.0.2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应与县域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专项规划、建设相协调。
2.0.3 农村生活垃圾宜充分利用农村地区消纳途径和环境容量,根据当地政府财力、运输距离和处理设施负荷等因素,合理选择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模式。
2.0.4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和选址应通过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的综合分析确定。垃圾转运距离较短的地区,可选择“村组保洁、乡镇转运、县市处理”模式。垃圾运输距离较长的地区,可选择“村组保洁、乡镇转运和区域处理”模式。农业生产废弃物、建筑垃圾不宜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严禁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
2.0.5 农村生活垃圾宜实施源头分类减量,减少外运出村的垃圾种类、数量和频率。
2.0.6 农村生活垃圾严禁露天堆放、露天焚烧,严禁向河、湖、池塘等水域倾倒垃圾,不应将未经分类的农村生活垃圾作为建筑回填土用于道路路基和房屋基础建设。
2.0.7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设施、设备的标志标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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