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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0.1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应贯彻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卫生、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等规定,遵循布局合理、经济适用、方便运行的原则。

2.0.2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应与县域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专项规划、建设相协调。

2.0.3 农村生活垃圾宜充分利用农村地区消纳途径和环境容量,根据当地政府财力、运输距离和处理设施负荷等因素,合理选择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模式。

2.0.4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和选址应通过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的综合分析确定。垃圾转运距离较短的地区,可选择“村组保洁、乡镇转运、县市处理”模式。垃圾运输距离较长的地区,可选择“村组保洁、乡镇转运和区域处理”模式。农业生产废弃物、建筑垃圾不宜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严禁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

2.0.5 农村生活垃圾宜实施源头分类减量,减少外运出村的垃圾种类、数量和频率。

2.0.6 农村生活垃圾严禁露天堆放、露天焚烧,严禁向河、湖、池塘等水域倾倒垃圾,不应将未经分类的农村生活垃圾作为建筑回填土用于道路路基和房屋基础建设。

2.0.7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设施、设备的标志标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2.0.1 本条是关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2 本条是关于农村生活垃圾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基本原则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为了使农村环境卫生设施得到有序、健康的发展,应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鼓励村民自治组织在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农村生活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2.0.3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模式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进行选择,我国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模式主要有“村组保洁、乡镇转运、县市处理”模式和“村组保洁、乡镇转运和区域处理”模式,可根据人口规模、垃圾数量和种类,选择适宜的处理模式。近年来,村镇自行建设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按照现有的环保要求,其处理成本高、技术管理相对较大,很难正常运行或无法达标运行,通常难以满足无害化处理要求,造成政府投资的浪费。
2.0.4 本条是关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模式选择原则的规定。垃圾转运距离较短的地区,如城市郊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经济发达且已不是以农业生产为主导产业的地区,可采用“城乡一体化”的处理模式,统一运至县市处理进行处理处置,该模式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向农村的扩展,可基本实现城乡环卫一体化、垃圾处理专业化、运作模式常态化。垃圾运输距离较长的地区,如村庄在距县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超过80km范围以内的平原地区、超过50km范围以内的丘陵地区以及超过30km范围以内的山区,乡镇可自行处理生活垃圾。
2.0.5 农村生活垃圾实施分类管理的可行性和效益均优于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易腐垃圾和灰土煤渣类垃圾可在村庄或镇域范围内就地就近处理,可以简化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过程,减少运输量和运输费用,减轻处理设施处理压力,降低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因此,源头减量是减少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有效措施,是实现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
2.0.6 农村生活垃圾的随意倾倒、露天堆放、露天焚烧、投放水体等不规范处理方式,影响了农村整体的村容村貌,占用大量土地资源,严重污染了土壤、空气和水体环境,破坏景观,传播疾病,威胁了当地村民的身体健康。而且,农村生活垃圾在天然堆放过程中会产生甲烷等可燃气体,遇明火自燃会引起火灾、垃圾爆炸等事故。
2.0.7 本条是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设施、设备的标志标识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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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 GB/T5143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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