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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收集站
4.5.1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站应设置在村口或垃圾收集车辆、运输车辆易于停靠的位置,与集中居住区应保持适当距离,并应远离农田、河道、坑塘、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
4.5.2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形式应根据垃圾清运量和垃圾成分合理选择,可由多个垃圾桶、封闭式垃圾箱等容器组成。
4.5.3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站容量应根据服务人口的数量、垃圾种类、垃圾日产生量及清运周期计算,宜采用标准容器计量,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 205的有关规定。
4.5.4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站占地面积不宜小于20m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站应进行地面硬化,设置通风、除尘、除臭、隔声等环境保护设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 179的有关规定。
2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站规模超过20t/d的,宜采用具备压缩功能的设备。
4.5.5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站应由专人负责运行和维护,保持站内及周边环境清洁卫生,应定期消毒、杀虫、灭鼠。
4.5.6 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及运行应满足垃圾分类收集要求,并应与后续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方式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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