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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设备)应依据县域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专项规划建设和配置。
4.1.2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设备)应合理布局,与后续运输和处理系统相协调。
4.1.3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和收集站等应清洁密闭。
4.1.4 村庄应设保洁员负责垃圾收集设施(设备)维护。村庄保洁员数量和组成可根据所负责的区域面积、垃圾产生量、收运方式、经济条件和基层组织情况合理确定,村庄保洁员比例不宜低于村庄常住人口的2‰,且每个自然村不应少于1人。
4.1.5 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应根据分类模式,将可卖垃圾、易腐垃圾、有害垃圾、灰土和其他垃圾等单独收集。

条文说明
4.1.1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设备)包括对投放的垃圾进行直接收集的生活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及收集车辆。
4.1.2 我国农村生活收集方式不完全统一,收集设施的布局和设置要满足当地生活垃圾运输和处理需求。
4.1.3考虑到农村生活垃圾暴露带来的环境和景观影响,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鼓励采用密闭形式建设。密闭化收集有利于减少收集跑冒滴漏,减轻环境污染,改善村庄居住环境。
4.1.4 本条是关于村庄保洁员配置原则的规定。
4.1.5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是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高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水平的基础,开展分类的地区应按照“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原则开展垃圾收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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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 GB/T5143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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