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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运输车辆


5.3.1 农村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依据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站)的垃圾装载容器类型,以及垃圾运输量、运输运距、道路情况等因素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站)至转运站的运输车辆额定荷载不宜小于2t。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站)或转运站至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输车辆额定荷载不宜小于5t。
    2 农村生活垃圾运输车数量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和清运频次确定。

5.3.2 农村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密闭,防止垃圾沿途遗撒、滴漏。采用敞口式运输车辆运输时,应用苫布、网布等进行遮盖。采用直运模式的宜采用压缩式运输车。

5.3.3 农村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并应固定停放场所,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标志标识清晰。


条文说明
5.3.1 考虑到运输效率和经济成本,农村垃圾运输车辆吨位应根据前端收集点规模配置,与收集点规模、收集频次相匹配,但吨位不宜过低。
5.3.2 鼓励采用密闭化运输车辆,因经济条件等因素仍采用敞口式运输的垃圾运输车应做好密闭措施,并在未来逐步替代为密闭化车辆。
5.3.3 运输车辆可结合转运站建设停放场所,车辆停放场地的用地指标可参考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用地指标为50㎡~150㎡/辆,可采用立体形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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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 GB/T5143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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