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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小型卫生填埋场


6.2.1 小型卫生填埋场宜相邻乡镇区域统筹建设。

6.2.2 小型卫生填埋场的总库容应满足其使用寿命10年以上,且不应小于20万m³,填埋库区单位面积库容不应小于8m³/㎡。

6.2.3 小型卫生填埋场选址、设计、建设、作业与管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执行

6.2.4 填埋库区污水收集系统应包括导流层、盲沟、集液井(池)、泵房、调节池及污水水位监测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盲沟坡度应保证污水能快速通过污水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干管进入调节池,纵向、横向坡度不宜小于1%;
    2 集液井(池)宜按库区分区情况设置,并宜设在填埋库区外侧;
    3 调节池容积不应小于3个月的污水处理量,可采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防渗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宜设置高密度聚乙烯膜覆盖系统,覆盖系统设计应保障覆盖膜顶面的雨水导排和膜下的沼气导排顺畅,以及池底污泥能够清理;
    4 库区污水水位应控制在污水导流层内,污水处理后排放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5 填埋场防洪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 50805的规定。防洪标准应按不小于50年一遇洪水水位设计,按100年一遇洪水水位校核。

6.2.6 填埋库区雨污分流系统应阻止未作业区域的汇水流入垃圾堆体,应根据填埋库区分区和填埋作业工艺进行设计。

6.2.7 填埋场封场设计应考虑堆体整形与边坡处理、封场覆盖结构类型、填埋场生态恢复、土地利用与水土保持、堆体的稳定性等因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埋场封场覆盖由下至上依次应为:支撑及排气层(可选择层)、防渗层、排水层与植被层;
    2 填埋场封场覆盖后,应及时采用植被逐步实施生态恢复,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 填埋场封场后应继续进行污水导排和处理、填埋气体导排、环境与安全监测等运行管理,直至填埋体达到稳定。

6.2.8 小型卫生填埋场污染物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的有关规定。

6.2.9 小型卫生填埋场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93的有关规定。

6.2.10 小型卫生填埋场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评价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 107的有关规定。

6.2.11 对于暂时没有能力将生活垃圾集中到达标的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可就近采用简易填埋处理。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简易填埋场选址宜选择在土层厚、地下水位较深、远离居住和人口聚集区、地质较稳定的地方;
    2 简易填埋场可选用自然防渗方式,填埋库区底部自然黏性土层厚度不宜小于2m、边坡黏性土层厚度宜大于0.5m,且黏性土渗透系数不宜大于1.0×10-5cm/s;
    3 填埋场周围应设置简易的截洪、排水沟,防止雨水侵入,填埋垃圾时应及时对垃圾覆土。


条文说明
6.2.1 本条是关于小型卫生填埋场建设主体的规定。农村生活垃圾产量较小且较为分散,为了相对集中建设设施,便于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规定小型卫生填埋场可以以乡镇或若干相邻乡镇为单位建设,做到区域共享,实现设施的优化配置。
6.2.2 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环卫设施用地,保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本条规定了小型卫生填埋场处理规模及使用年限的要求。
6.2.3 本条是关于小型卫生填埋场选址、设计、建设、作业与管理应参考的标准的规定。
6.2.4 本条是关于填埋库区污水收集系统的规定。
    1 调节池容积及结构要求:
    (1)“土工膜防渗结构”适用于有天然洼地势,容积较大的调节池;条文中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适用于无天然低地势,地下水位较高等情况。
    (2)设置“覆盖系统”是为了避免臭气外逸。覆盖系统包括液面覆盖膜、气体收集排放设施、重力压管以及周边锚固等。调节池覆盖膜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的高密度聚乙烯膜;气体收集管宜采用环状带孔高密度聚乙烯花管,可靠固定于池顶周边;重力压管内需要充填实物以增加膜表面重量。覆盖系统周边锚固要求与调节池防渗结构层的周边锚固沟相连接。
    2 库区污水水位可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CJJ176要求进行监测。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污水的水质特性、产生量和达到的排放标准等因素,通过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进行选择,污水处理后排放标准应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指标或当地环保部门规定执行的排放标准。
6.2.5 本条是关于防洪系统设计的要求。
6.2.6 本条是关于雨污分流设计的要求。
    1 库区分区设计应满足下列雨污分流要求:
    (1)平原型填埋场的分区应以水平分区为主,坡地型、山谷型填埋场的分区宜采用水平分区与垂直分区相结合的设计;
    (2)水平分区应设置具有防渗功能的分区坝,各分区应根据使用顺序不同铺设雨污分流导排管;
    (3)垂直分区宜结合边坡临时截洪沟进行设计,生活垃圾堆高达到临时截洪沟高程时,可将边坡截洪沟改建成污水收集盲沟。
    2 分区作业雨污分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年限较长的填埋库区,宜进一步划分作业分区;
    (2)未进行作业的分区雨水应通过管道导排或泵抽排的方法排出库区外;
    (3)作业分区宜根据一定时间填埋量划分填埋单元和填埋体,通过填埋单元的日覆盖和填埋体的中间覆盖实现雨污分流。
6.2.7 本条是关于封场设计的规定。
    1 本款是关于封场覆盖结构要求的规定。
    (1)支撑及排气层:堆体顶面宜采用粗粒或多孔材料,厚度不宜小于30cm,边坡宜采用土工复合排水网,厚度不应小于5mm。
    (2)防渗层:可采用黏土层,宜采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或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土工膜。采用黏土层的渗透系数宜不大于1.0×10-6cm/s,厚度不应小于30cm;采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或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土工膜,厚度不应小于1mm,膜上应敷设非织造土工布,规格不宜小于200g/㎡;膜下应敷设防渗保护层。
    (3)排水层:堆体顶面宜采用粗粒或多孔材料,厚度不宜小于30cm,边坡宜采用土工复合排水网,厚度不应小于5mm;也可采用加筋土工网垫,规格不宜小于600g/㎡。
    (4)植被层:应采用自然土加表层营养土,厚度应根据种植植物的根系深浅确定,厚度不宜小于50cm,其中营养土厚度不宜小于15cm。
    2 生态恢复所用的植物类型宜选择浅根系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以保证封场防渗膜不受损害。植物类型还要求适合填埋场环境并与填埋场周边的植物类型相似的植物。
    3 本款是关于封场后运行管理和环境与安全监测等内容的规定。
    条文中的污水处理直至填埋体稳定的判断宜根据监测数据判断。一般要求直到填埋场产生的污水中水污染物浓度连续两年满足当地环保部门规定执行的排放标准要求。监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CJJ 176的规定。
    条文中的“环境与安全监测”主要包括:
    (1)大气监测:环境空气监测中的采样点、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的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8772执行。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的规定执行。
    (2)填埋气监测: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8772的规定执行。
    (3)地表水监测: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布点、监测频率要求按现行行业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的规定执行。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规定执行。
    (4)植被调查:要求每隔2年对植物的覆盖度、植被高度、植被多样性进行检测分析。
6.2.8 本条是关于小型卫生填埋场污染物应满足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6.2.9 本条是关于小型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应符合的标准的规定。
6.2.10 本条是关于小型卫生填埋场建设和运行管理评价应符合的标准的规定。
6.2.11 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运输成本的制约,一些经济欠发达村镇生活垃圾在一定时期内还难以做到集中达标处理,可选择简易填埋处理。简易填埋处理场选址应尽可能选址废弃坑地,并结合造地进行复垦;宜选择在村庄主导风向下风向,不应选择在村庄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简易填埋处理,可将垃圾堆高或填坑,垃圾堆高或填坑深度控制10m以内。简易填埋处理一般选用自然防渗方式,应尽可能选择在土层厚、地下水位较深、远离居住和人口聚集区、地质较稳定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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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 GB/T5143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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