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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小型卫生填埋场
6.2.1 小型卫生填埋场宜相邻乡镇区域统筹建设。
6.2.2 小型卫生填埋场的总库容应满足其使用寿命10年以上,且不应小于20万m³,填埋库区单位面积库容不应小于8m³/㎡。
6.2.3 小型卫生填埋场选址、设计、建设、作业与管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执行
6.2.4 填埋库区污水收集系统应包括导流层、盲沟、集液井(池)、泵房、调节池及污水水位监测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盲沟坡度应保证污水能快速通过污水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干管进入调节池,纵向、横向坡度不宜小于1%;
2 集液井(池)宜按库区分区情况设置,并宜设在填埋库区外侧;
3 调节池容积不应小于3个月的污水处理量,可采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防渗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宜设置高密度聚乙烯膜覆盖系统,覆盖系统设计应保障覆盖膜顶面的雨水导排和膜下的沼气导排顺畅,以及池底污泥能够清理;
4 库区污水水位应控制在污水导流层内,污水处理后排放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5 填埋场防洪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 50805的规定。防洪标准应按不小于50年一遇洪水水位设计,按100年一遇洪水水位校核。
6.2.6 填埋库区雨污分流系统应阻止未作业区域的汇水流入垃圾堆体,应根据填埋库区分区和填埋作业工艺进行设计。
6.2.7 填埋场封场设计应考虑堆体整形与边坡处理、封场覆盖结构类型、填埋场生态恢复、土地利用与水土保持、堆体的稳定性等因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埋场封场覆盖由下至上依次应为:支撑及排气层(可选择层)、防渗层、排水层与植被层;
2 填埋场封场覆盖后,应及时采用植被逐步实施生态恢复,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 填埋场封场后应继续进行污水导排和处理、填埋气体导排、环境与安全监测等运行管理,直至填埋体达到稳定。
6.2.8 小型卫生填埋场污染物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的有关规定。
6.2.9 小型卫生填埋场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93的有关规定。
6.2.10 小型卫生填埋场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评价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 107的有关规定。
6.2.11 对于暂时没有能力将生活垃圾集中到达标的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可就近采用简易填埋处理。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简易填埋场选址宜选择在土层厚、地下水位较深、远离居住和人口聚集区、地质较稳定的地方;
2 简易填埋场可选用自然防渗方式,填埋库区底部自然黏性土层厚度不宜小于2m、边坡黏性土层厚度宜大于0.5m,且黏性土渗透系数不宜大于1.0×10-5cm/s;
3 填埋场周围应设置简易的截洪、排水沟,防止雨水侵入,填埋垃圾时应及时对垃圾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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