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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收集点
4.3.1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根据村庄地形、道路、建筑物分布、垃圾分类情况合理设置。村庄主要街巷两侧、村民委员会周边、公共活动场所、公交车站等人口密集或人流较大区域应设置农村生活垃圾公共收集点。
4.3.2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占地面积不宜超过2㎡。
4.3.3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应配置垃圾桶、垃圾箱等收集容器,垃圾收集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集容器应美观适用、整洁卫生,防雨、防腐、耐用、阻燃、抗老化,与周围环境协调,类型、规格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与后续收运车辆相匹配,有利于自动化或半自动化装载作业;
3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应由专人负责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洁。
4.3.4 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应按分类方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应易于识别、方便投放,并应设置明显标识,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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