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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收集点


4.3.1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根据村庄地形、道路、建筑物分布、垃圾分类情况合理设置。村庄主要街巷两侧、村民委员会周边、公共活动场所、公交车站等人口密集或人流较大区域应设置农村生活垃圾公共收集点。

4.3.2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占地面积不宜超过2㎡。

4.3.3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应配置垃圾桶、垃圾箱等收集容器,垃圾收集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集容器应美观适用、整洁卫生,防雨、防腐、耐用、阻燃、抗老化,与周围环境协调,类型、规格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与后续收运车辆相匹配,有利于自动化或半自动化装载作业;
    3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应由专人负责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洁。

4.3.4 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应按分类方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应易于识别、方便投放,并应设置明显标识,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3.1 本条是关于农村垃圾收集点设置原则的规定。设置固定集中的垃圾收集点,有助于村民集中排放生活垃圾,避免过于分散的点源污染,且有助于后续的垃圾集中清理、运输和处理。一般垃圾收集点有两种布局模式,一是就近设置垃圾收集点,由农户自行将其投放到垃圾桶;二是在村庄周边,村庄出入道路旁,村内较大的空闲地等设置较大的垃圾箱、垃圾池、垃圾房等,保洁员用车辆(机动车或人力车)上门收集农户垃圾,送至垃圾收集点。
4.3.2 生活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宜过大,以便于生活垃圾的收集和投放,可控制在30m~50m之间。
4.3.3 本条是关于对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中收集容器配置原则的规定。收集容器应与后端车辆装载作业匹配,结合勾臂车、侧装式垃圾车、后装式压缩车等车辆配置容器,容器可选择120L、240L、660L标准桶和小型垃圾箱等。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宜每日清洁,可结合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清洗作业。
4.3.4 农村垃圾收集点收集容器应考虑垃圾分类收集的要求,并与后端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系统匹配,灰土类收集宜采用铁质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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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 GB/T5143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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