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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收集车辆


4.4.1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车辆可采用非机动车或小型机动车。车辆数量应按照垃圾产生量和收集距离配置,与前端收集和后端清运设施相匹配,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 205的有关规定。

4.4.2 非机动车收集方式的最大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km,小型机动车收集方式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km。

4.4.3 垃圾收集车应密闭、防腐、低噪,不应遗撒,并应定期清洗。

4.4.4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车辆作业频次应根据垃圾量、垃圾种类、季节等条件确定。易腐垃圾及含水量、有机质含量较高垃圾的收集频次不宜低于1次/d,其他种类垃圾可根据产生量合理确定收集频次。

4.4.5 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垃圾收集车应具备分类收集功能。


条文说明
4.4.1 收集车辆形式可采用人力二轮车、人力三轮车、三轮机动车、农用机动车、勾臂车、后装式压缩车、垃圾桶运输车等形式,车辆形式和收集方式可参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 205-2013第6章、第7章进行设置,每个自然村收集车辆不宜小于1辆。
4.4.2 农村地区多为独立住宅,人口密度较低,垃圾收集量较小,考虑到人力劳动强度和车辆作业效率,设置不同种类型车辆的收集服务半径。
4.4.3 本条是关于垃圾收集车辆环保要求的规定。
4.4.4 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较低,产生源分散,运距较远,收集作业不鼓励“日产日清”,在开展垃圾分类的地区,除易腐垃圾外,其他垃圾可根据容器装满的时间合理设置收集频次。
4.4.5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车辆可根据经济能力合理设置,各类垃圾可共享车辆单独收集,有毒有害垃圾可在其他垃圾收集车辆上设置单独收集容器进行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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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 GB/T5143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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