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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分类模式与处理处置途径


3.2.1 应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情况,确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方式。
3.2.2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种类不应过多,宜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分为2类~5类,5类垃圾可为可卖垃圾、易腐垃圾、有害垃圾、灰土、其他垃圾等。各类垃圾处理处置途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当地回收系统是否回收为标准确定可卖垃圾,不能回收的均视为其他垃圾。可卖垃圾宜实行村内收集,乡镇收运至再生资源收集点或分拣中心后进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2 对于易腐垃圾,宜采取家庭堆肥或收集后于镇村集中堆肥等形式处理。
    3 对于灰土,宜采用村庄自行就近就地回填处理,不具备条件的村庄,可运至乡镇或县(市、区)填埋处置。
    4 对于有害垃圾,应采用村收集、乡镇转运至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危险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进行处理。
    5 对于其他垃圾,应通过收集、运输体系运送至当地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3.2.3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应与当地农民生活方式、消费习惯、农业生产方式和处理设施相结合,选择适宜的处理模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周边非农产业为主的村庄,生活垃圾可纳入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收集处理系统;
    2 可卖垃圾宜单独收集和处理;
    3 以传统农业生产为主的村庄,易腐垃圾宜单独收集,村内就地消纳处理,形成资源化利用产品;
    4 以燃煤作为取暖和炊事主要能源的村庄,灰土应单独收集,就地就近填埋处置;
    5 有害垃圾应单独收集和处理。
3.2.4 经分类后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处置途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卖垃圾的运输和处理应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相衔接,并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2 有害垃圾应由经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和处理;
    3 易腐垃圾应根据实际应用情况确定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类型。经处理后形成的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3.2.1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模式除了要结合当地农民生活习惯、农业生产方式,更应根据后端处理处置途径,确定分类种类。如果不考虑最终处理处置,盲目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可能会导致“先分后混”和“混装混运”的现象,将严重影响农民垃圾分类的积极性。
3.2.2 本条是关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种类和各类垃圾处理处置的规定。
3.2.3 本条是关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模式选择要求的规定。
3.2.4 本条是关于分类后农村生活垃圾最终消纳途径应符合有关要求的规定。其中可卖垃圾应按照国家现行再生资源有关标准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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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 GB/T5143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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