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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农村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和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应在县域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专项规划指导下建设或配置。
5.1.2 应根据村庄分布、人口密度、道路情况、地形状况,以及运输距离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生活垃圾运输模式和运输路线。
5.1.3 农村生活垃圾运输频次应根据垃圾种类、产生量,结合农村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垃圾转运站等配套设施能力确定。
5.1.4 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应分类运输农村生活垃圾,不得混装运输。
条文说明
5.1.1 农村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和转运站的建设是城镇垃圾收运系统的一部分,应与城镇垃圾运输和转运相协调。
5.1.2 本条是关于农村生活垃圾运输模式和运输路线确定方法的规定。
5.1.3 考虑到农村垃圾分类后各类垃圾的特性,易腐垃圾容易产生渗滤液和臭气,应日产日清。其他垃圾对环境影响较小,考虑到经济性,其他垃圾可不“日产日清”,可根据中转站规模和满载时间确定运输频次。在冬季寒冷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运输频次。
5.1.4 开展垃圾分类的地区应按照“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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