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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般规定


3.0.1 按照覆盖范围的行政等级和用户数量,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分为特级、甲级和乙级。国家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为特级;服务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或者网络覆盖用户在100万及以上的,为甲级;服务于地(市)级,或者网络覆盖用户在100万以下的为乙级。
3.0.2 不同等级的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的建筑耐火等级、设计使用年限、结构安全等级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注:不同等级室内环境标准及系统设计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相应规定。
3.0.3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设计应满足其系统运行管理、用户管理、内容管理和维护管理等业务需求,并预留必要的发展空间。
3.0.4 各工艺系统的配置应保障安全播出的要求,并符合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相关管理规定。
3.0.5 选用的设备应为入网认证产品。
3.0.6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宜设置异地备份系统。

条文说明
3.0.1 实现有效的网络管理,必须与现行的广电通信网等级结构相一致。目前,我国的广电通信网网络分为三个等级,全国网(一级干线)、省级干线(各省干线网)和地市本地网,形成了三个相对独立而又综合为一体的层面。与现行网络等级结构相对应,管理网也分为三个等级的管理结构,分别归属于全国、省和地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
    全国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一级干线网和国际出入口的管理;省中心主要负责省级干线网以及全国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委托管理的网元的管理,地市中心主要负责地市区域内网络的管理,以及负责对省中心委托管理的设备的管理。三级中心相互配合,低一级的中心在上级中心的协调下工作,形成了全国统一的管理网的体系结构。
3.0.2 根据使用性质、管理要求及由于场地设备故障导致系统运行中断在经济和社会上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将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建筑划分为特、甲、乙三个等级。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建筑等级划分为特、甲、乙三个等级,以便于区别对待,保证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便于设计、验收。三个等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的设计使用年限、耐火等级、结构安全等标准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对于高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的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中已有明确规定。故高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建筑的分类和耐火等级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执行。
3.0.3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系统较多,各个系统设计应统筹兼顾,合理规划,满足功能和业务需求。
    网络进行有效的运行管理,可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系统运行有序,同时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利用运行日志等对运行的系统施行监督和控制,是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
    用户管理是系统商业运行、向用户提供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用户管理中心的客户服务代表负责通过用户管理系统软件对用户进行管理、授权等;指导用户安装、调试和使用接收系统并解答用户遇到的各种问题;辅助市场运做部门对用户提供咨询服务。
    统一管理,集中调度、集中监视,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正确传输,包括技术监视和内容的监看。
    维护管理主要包括设备维护管理、客户维护管理、机房维护管理、网络系统维护管理等。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的首要任务是中央广播电视节目的下传和各省、直辖市电视新闻节目和广播节目的回传。因此,必须依靠网管系统保证网络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从技术上保证中央对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的有效控制能力。通过网管系统对网络实施统一指挥、集中控制、灵活调度,确保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将党中央、国务院的声音最迅速、最准确地传到全国各地,达到确保安全播出和政令畅通的目的。
3.0.6 为保证网络在特殊情况下正常运行,系统设计时应考虑异地容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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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设计规范 GY508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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