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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网管系统设备机房


6.2.1 网管系统设备机房一般由CA设备机房、中心数据库机房、网管设备机房、传输网络设备机房和传输网络配线机房、数据网络设备机房、数据网络配线机房、内部通信机房、分配网络设备机房、干线线路维护设备机房、机房动力及环境监控设备机房、IDC设备机房、IPTV系统设备机房、广播电视节目集成设备机房、用户管理设备机房、计费设备机房、新业务系统预留设备机房等组成。规模较小的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可根据使用要求和设备系统合并设置。
6.2.2 网管系统设备机房内机架布置宜成行地垂直于主要疏散门的墙面,若有外墙采光窗宜与机架间的通道相对应。
6.2.3 网管系统设备机房内近期只安装现用设备,未装机部分可进行临时性分隔,但应采取措施,保证这些临时分隔在后期改建拆除时不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以满足近远期的要求。
6.2.4 楼层层高一般由网管系统设备机房的层高来确定,网管系统设备机房的层高应由网管系统设备要求的净高、结构层、建筑垫层、风管、消防管网和桥架等高度构成,如采用地板下送风,应考虑活动地板高度。
6.2.5 网管系统工艺设备要求的净高,应由网管系统设备的高度、桥架的高度,施工维护所需的高度等因素确定;机架高度按2.2m计,新建网管系统设备机房的净高值不宜小于3.3m,改、扩建工程不宜小于3.0m。
6.2.6 当网管系统设备机房与其他用房同层布置且楼地面有高差时,宜采用坡道连通。
6.2.7 对特别重要的机房(如CA设备机房、中心数据库机房),宜采取电磁屏蔽措施,并应符合《高性能屏蔽室屏蔽效能设计方案》GB 12190的相关规定。
6.2.8 网管系统设备机房荷载标准值应取7.5kN/㎡。采用密集机架时,不应小于12.0kN/㎡,或按实际需要确定。
6.2.9 CA设备机房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房应为独立的封闭房间,并靠近集中监控点,远离电子干扰源;
    2 入口处宜设警卫室的前室或安全防范设施;
    3 墙身、顶板、底板均宜采用钢筋混凝土。
条文说明
6.2.1 本条根据网管系统列出网管系统设备机房的组成,主要用于数据网络处理、存储、交换和传输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的建筑空间。包括服务器机房、网络设备机房、传输设备机房、网络配线机房、存储设备机房等功能区域。这些机房特点是:设置设备、无人值守,温湿度、防火要求比较高。
6.2.2 网管系统设备机房内机架布置垂直于玻璃窗,最大限度的利用自然采光,以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
6.2.6 网管系统设备机房与楼地面有高差时,采用坡道连通有利于设备的搬运。
6.2.7 对于极少数面积要求不大而又特殊重要的要害性机房(如中心数据库一类的机房),局部采取电磁屏蔽措施,对于国防安全可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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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设计规范 GY508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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