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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电气
8.3.1 电气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2、《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等的相关规定;照明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用房一般照明设计规范》GY/T 5061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相关规定。
8.3.2 供配电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特级和甲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的重要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其中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2 乙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的重要用电负荷宜为一级负荷;
3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4 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5 一级负荷宜采用放射式配电;
6 不能中断供电的重要负荷应采用UPS电源供电。
8.3.3 网管系统设备机房、监控及调度用房照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照明分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安全照明、疏散照明、备用照明);
2 正常照明在距地0.8m处,照度应不低于300lx,其他房间参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执行;
3 应设置备用照明,照度宜为全部正常照明照度的50%。
8.3.4 主要通道及相关房间依据需要应设应急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度的10%。
条文说明
8.3.2 各负荷等级的供电要求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特别重要负荷应保障三路供电,其中两路应从两个不同发电站引来两路市电,另一路为柴油发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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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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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监控及调度用房
- 6.4 业务及技术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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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其他用房
- 6.7 室内装修
- 7 防火设计
- 7.1 建筑防火
- 7.2 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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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建筑物防雷与接地
- 9.2 工艺设备防雷与接地
- 本规范用词和用语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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