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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公共区域用房
	6.5.1 公共区域用房一般由用户管理用房、客户中心、计费中心的营业用房、门厅及公共厕所等组成。
	6.5.2 营业用房一般包括营业厅、金库、保卫室、电脑房、会计档案库、办公用房、文件资料室以及附属用房等。
	6.5.3 甲级及甲级以上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不宜设置营业厅用房。
	6.5.4 对外营业厅与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的门厅宜分开设置。
	6.5.5 营业厅宜设于首层,应自成一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外营业厅内交通流线及服务分区应明确,宜设置休息等候区、服务柜台等;
	    2 营业厅使用面积指标应满足《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建设标准》GY/T 5074;
	    3 营业厅宜设有客户服务标识系统;
	    4 营业厅的层高,应根据营业厅的面积和设计要求确定,可适当高于网管系统设备机房的层高。
	6.5.6 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6.5.5 营业厅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 50设置残疾人轮椅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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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工艺系统设计
 - 4.1 设计总体要求
 - 4.2 系统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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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4 设备布置
 - 4.5 工艺管线
 - 5 基地和总平面
 - 5.1 基地
 - 5.2 总平面
 - 6 建筑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网管系统设备机房
 - 6.3 监控及调度用房
 - 6.4 业务及技术用房
 - 6.5 公共区域用房
 - 6.6 其他用房
 - 6.7 室内装修
 - 7 防火设计
 - 7.1 建筑防火
 - 7.2 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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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建筑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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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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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防雷与接地
 - 9.1 建筑物防雷与接地
 - 9.2 工艺设备防雷与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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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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