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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公共区域用房
6.5.1 公共区域用房一般由用户管理用房、客户中心、计费中心的营业用房、门厅及公共厕所等组成。
6.5.2 营业用房一般包括营业厅、金库、保卫室、电脑房、会计档案库、办公用房、文件资料室以及附属用房等。
6.5.3 甲级及甲级以上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不宜设置营业厅用房。
6.5.4 对外营业厅与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的门厅宜分开设置。
6.5.5 营业厅宜设于首层,应自成一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外营业厅内交通流线及服务分区应明确,宜设置休息等候区、服务柜台等;
2 营业厅使用面积指标应满足《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建设标准》GY/T 5074;
3 营业厅宜设有客户服务标识系统;
4 营业厅的层高,应根据营业厅的面积和设计要求确定,可适当高于网管系统设备机房的层高。
6.5.6 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6.5.5 营业厅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 50设置残疾人轮椅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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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设计总体要求
- 4.2 系统功能要求
- 4.3 机房环境
- 4.4 设备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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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总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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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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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监控及调度用房
- 6.4 业务及技术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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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其他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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