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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监控及调度用房


6.3.1 监控及调度用房一般由网管监控室、节目调度监控室等组成,甲级及甲级以下的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可根据使用要求合并设置。
6.3.2 监控及调度用房净高度不宜小于视点高度、最大显示墙画面高度与显示画面上方高度(0.5~1.0m)的总和。
6.3.3 监控及调度用房朝向以北向为宜,避免朝西、应避免阳光直射和眩光,窗宜设遮阳设施。监控及调度用房不宜设在地下室;室内应设空调或机械通风设备。
6.3.4 监控及调度用房荷载标准值应取6.0kN/㎡,或按实际需要确定。
6.3.5 显示墙与操作控制台之间的距离应进行视线分析,并且最小净距离不应小于1.0m。整个显示画面宽度不超过8.0m时,显示画面可为平面;超过8.0m时,宜采用弧面或折面。
6.3.6 玻璃门窗和顶棚灯光应采取措施防止在显示面产生眩光。
6.3.7 监控及调度用房容积大于200m且需要对监控信号进行监听的,宜设置扩声系统,工作区域内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宜按《厅堂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GYJ 25中语言类扩声系统或《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中会议类扩声系统确定。
6.3.8 监控及调度用房的声学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容积大于200m³及设置扩声系统的监控及调度用房宜进行混响时间的设计,其体型应避免声缺陷;
    2 装饰材料的布置应满足声学要求;
    3 空调系统同时开启时,室内允许噪声应满足表6.3.8的要求;
    4 空气声隔声标准:
    围护结构部位计权隔声量,特级、甲级应≥45dB;乙级应≥40dB;
    5 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满足以下要求:
    特级、甲级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60dB;乙级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65dB;
    6 门外过渡空间宜作吸声处理;
    7 有噪声的用房,不宜贴临监控及调度用房;必须贴临时应采取隔声、隔振措施。

条文说明
6.3.8 监控及调度用房的声学设计、装修设计的共同要求是确保语言清晰度,提供短混响的声环境条件,使用扩声系统获得足够的声压级(响度)和声场均匀度;但不同的体型、装修风格、容积、操作人员座席数量等因素,又要求对监控及调度用房采取不同的声学措施;而与电声设备系统的配合(建声与电声的配合)则是此类工程成败的关键。
    监控及调度用房的声学设计特点是其自身的规模和要求决定的。主要有:
    1、规模(容积)差异比较大。小至十几人,容积100m³左右;大的可容纳几十名操作人员,容积可达1000m³乃至更大。因而相应的音质指标差别也很大,必须根据具体的规模具体确定;
    2、等级和建设标准差异很大,由于等级和建设标准的不同,所用的设备、内装修和声学的处理措施也会有很大的差别;
    3、根据不同的用途和容量,采用的扩声系统对建声环境要求也不同,则在装饰设计手法和声学处理措施上需要区别对待。
    NR噪声评价曲线见图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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