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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防灾疏散救援土建工程应统筹隧道、通风、电力、牵引供电、通信、信号、房建、给排水、机械等相关专业进行系统设计。
4.1.2 紧急救援站应结合隧道及隧道群特点采用隧道内紧急救援站或隧道口紧急救援站。
4.1.3 隧道及隧道群内设有车站时,防灾疏散救援工程应结合车站设施统筹设计。
4.1.4 防灾疏散救援工程的机电设备安装处应采用一级防水标准,其他地段不应低于三级防水标准。
条文说明
4.1.3 本条系根据《新建铁路成都至兰州线成都至川主寺段补充初步设计隧道防灾救援疏散工程设计技术国际咨询成果》的研究成果制定的。车站在防灾救援、疏散方面具备以下功能:
    (1)车站具备完善的信号系统,具备良好的控制行车的条件,可以保证列车在车站停靠。
    (2)车站具有值班人员,着火列车可以通过站台上的接车员指挥使列车准确停靠在远离隧道洞口的明线段。
    (3)车站设有与地面联系的人行通道,并具备与外界联络的交通条件。
    (4)配备了照明条件。
    (5)具备紧急疏散时接触网的断电功能。
    综上所述,两隧道间设置的车站能满足隧道口紧急救援站的功能。
4.1.4 为保证防灾救援工程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方便施工过程控制和工程验收,参考《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制定了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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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 TB1002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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