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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通风标准
5.3.1 紧急救援站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通道防护门处风速不应小于2m/s。
2 待避区的新风量不应小于10m³/(人·h)。
3 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当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5.3.2 隧道口紧急救援站两端隧道内通风风速不应小于1.5m/s~2m/s,风向由洞内吹向明线段。
5.3.3 紧急出口、避难所应设置机械通风,防护门处通风风速不应小于1.5m/s,避难所的新风量不应小于10m³/(人·h)。
5.3.4 人员疏散路径上的风速不宜大于8m/s。
5.3.5 排烟道内的设计风速不宜大于18m/s。
条文说明
5.3.1 关于隧道紧急救援站通风:
1 紧急救援站模型试验结果表明:当横通道附近发生火灾时,为确保火灾时的安全,横通道内的乘客疏散方向的迎面风速需在1.5m/s以上。本规范规定考虑了一定的安全储备,对紧急救援站横通道防护门处最小风速按照2m/s控制,风向从非火灾区吹向火灾区域。
2 新风量是参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人员掩蔽室通风量按照6m³/(人·h)~7m³/(人·h),考虑紧急救援站待避区为事故发生后的避难场所,设计标准有所提高,按照10m³/(人·h)核算。
5.3.4~5.3.5《铁路隧道运营通风设计规范》TB 10068-2010规定:由人体感觉、适应能力、安全性等因素确定隧道内最大风速不大于8m/s。根据对通风道经济断面及经济风速的综合技术比较,通风道内经济风速为13m/s~18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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