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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应急通信
7.3.1 长度5km及以上隧道应设置隧道应急通信设施。隧道应急通信设施应能实现救援指挥人员与事故现场人员、抢险人员之间的语音、图像通信等功能。
7.3.2 隧道应急通信应包括有线应急电话、视频监控等系统,同时应充分利用铁路专用移动通信、公众移动通信等无线通信设施。
7.3.3 有线应急电话终端宜按照500m间隔设置,单线隧道应单侧设置,双线及多线隧道应双侧设置,并统筹考虑紧急救援站、紧急出口、避难所、横通道、洞室、隧道洞口等情况设置。
7.3.4 隧道口、紧急救援站、紧急出口和避难所应设置视频采集点。
7.3.5 隧道内的应急通信电线、电缆、光缆及其防护材料应采用阻燃型或采取阻燃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
7.3.1 应急通信设施的设置是依据《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2016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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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土建工程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隧道内紧急救援站
- 4.3 隧道口紧急救援站
- 4.4 紧急出口避难层
- 4.5 横通道
- 4.6 疏散通道
- 4.7 防护门
- 4.8 其他
- 5 通风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通风方式
- 5.3 通风标准
- 5.4 通风计算
- 5.5 设备选型与布置
- 5.6 通风机房、风道及通风井
- 6 人员疏散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疏散模式及标准
- 6.3 安全疏散时间计算
- 7 机电设施及其他
- 7.1 一般规定
- 7.2 应急照明
- 7.3 应急通信
- 7.4 设备监控
- 7.5 应急供电
- 7.6 导向标志
- 7.7 其他
- 附录A 通风计算
- 附录B 停车导向标志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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