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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应急照明


7.2.1 长度为5km及以上或设有紧急救援站、紧急出口、避难所的隧道内应设置应急照明。
7.2.2 应急照明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疏散通道、紧急救援站和其他疏散路径上,均应设置疏散照明。
    2 所有疏散路径上,均应设置指示标志指示疏散方向。每隔100m左右的指示标志应加标两个方向分别距洞口或紧急救援站、紧急出口、避难所等的距离。
    3 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电源中断后,应能在5s内完成应急电源转换并恢复到规定的照度。
条文说明
7.2.1 应急照明的设置范围是依据《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2016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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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 TB1002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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