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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应急供电
7.5.1 紧急救援站防灾救援设备的供电应采用一级负荷供电标准,其他采用二级负荷供电标准。
7.5.2 用电设备处的电源切换时间不应大于用电设备允许间断的供电时间,并满足供电持续时间要求。不允许瞬时停电的设备,应在靠近用电设备处设置不间断电源装置。
7.5.3 有应急照明、防灾救援设备的隧道内电线、电缆及其防护材料应符合《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5.1 紧急救援站考虑火灾模式,故仅将紧急救援站与防灾救援密切相关的用电设备定义为一级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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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土建工程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隧道内紧急救援站
- 4.3 隧道口紧急救援站
- 4.4 紧急出口避难层
- 4.5 横通道
- 4.6 疏散通道
- 4.7 防护门
- 4.8 其他
- 5 通风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通风方式
- 5.3 通风标准
- 5.4 通风计算
- 5.5 设备选型与布置
- 5.6 通风机房、风道及通风井
- 6 人员疏散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疏散模式及标准
- 6.3 安全疏散时间计算
- 7 机电设施及其他
- 7.1 一般规定
- 7.2 应急照明
- 7.3 应急通信
- 7.4 设备监控
- 7.5 应急供电
- 7.6 导向标志
- 7.7 其他
- 附录A 通风计算
- 附录B 停车导向标志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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