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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照明方式和种类
3.1.1 照明方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场所应设置一般照明;
2 当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 对于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4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
5 当需要提高特定区域或目标的照度时,宜采用重点照明;
6 当需要通过光色和亮度变化等实现特定需求时,可采用氛围照明。
3.1.2 照明种类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工作及相关辅助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 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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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照明方式和种类
- 3.2 照明光源
- 3.3 照明灯具及附属装置
- 4 照明数量和质量
- 4.1 照度
- 4.2 照度分布
- 4.3 眩光限制
- 4.4 闪烁与频闪效应限制
- 4.5 光源颜色质量
- 4.6 非视觉效应
- 4.7 反射比
- 5 照明标准值
- 5.1 一般规定
- 5.2 居住建筑
- 5.3 公共建筑
- 5.4 工业建筑
- 5.5 通用房间或场所
- 6 照明节能
- 6.1 一般规定
- 6.2 照明节能措施
- 6.3 照明功率密度限制
- 6.4 天然光利用
- 7 照明配电与控制
- 7.1 照明电压
- 7.2 照明配电
- 7.3 照明控制
- 附录A 统一眩光值(UGR)
- 附录B 眩光值(GR)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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