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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照度


4.1.1 照度标准值应按0.5lx、1lx、2lx、3lx、5lx、10lx、15lx、20lx、30lx、50lx、75lx、100lx、150lx、200lx、300lx、500lx、750lx、1000lx、1500lx、2000lx、3000lx、5000lx分级。
4.1.2 当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第4.1.1条的分级提高一级:
    1 视觉要求高的精细作业场所,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m;
    2 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
    3 识别移动对象,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
    4 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重要影响;
    5 识别对象与背景辨认困难;
    6 作业精度要求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
    7 视觉能力显著低于正常能力;
    8 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高。
4.1.3 当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第4.1.1条的分级降低一级:
    1 进行很短时间的作业;
    2 作业精度或速度无要求;
    3 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较低。
4.1.4 照明设计的维护系数应按表4.1.4选用。
4.1.5 设计照度计算值与照度标准值的允许偏差应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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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5003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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