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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照明配电
7.2.1 供照明用的配电变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电力设备无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和电力可共用变压器;
2 当电力设备有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宜与冲击性负荷接自不同变压器;当需接自同一变压器时,照明应由专用馈电线供电;
3 当照明安装功率较大或谐波含量较大时,宜采用照明专用变压器。
7.2.2 交流照明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相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平衡分配,最大相负荷不宜大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2 正常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大于16A,所接光源数或LED灯具数不宜超过25个;当连接建筑装饰性组合灯具时,回路电流不宜大于20A,光源数不宜超过60个;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大于25A;
3 电源插座不宜和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
4 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设置稳压装置;
5 LED灯、LED灯具、LED恒压直流电源以及气体放电灯的骚扰特性和电磁兼容抗扰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T 17743和《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GB/T 18595的有关规定;
6 当采用I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7 当LED灯或LED灯具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应采用独立隔离式或满足隔离要求的等效安全特低电压控制装置为LED灯或LED灯具供电;当其他照明装置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应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且二次侧不应接地;
8 主要供给气体放电灯的三相配电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且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9 当3次谐波电流超过基波电流的33%时,应按中性线电流选择线路截面,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7.2.3 直流照明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流配电保护应按直流特性选择相应的保护电器;
2 每个直流配电回路起始端均应装设直流过负荷及短路保护电器作为过电流防护措施;
3 直流配电回路的接地形式宜采用TN或IT形式,当采用IT形式时,应在正负母线上安装绝缘监测装置,实时监测线路绝缘状态;
4 选择的直流集中控制柜及柜内元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直流电源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及安全要求》GB/T 19826的有关规定;
5 直流供电回路宜采用两芯或三芯线缆。
7.2.4 以太网供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出电压范围应为DC44V~57V;
2 输出电流应为300mA、600mA或960mA,输出功率应按15W、25W、45W、60W、75W,90W分级;
3 供电线缆应采用以太网线缆,且回路线缆长度不应大于90m;
4 以太网交换机的设置应考虑散热防火措施。
7.2.5 以气体放电灯和LED灯或LED灯具为主的配电回路,应根据启动冲击电流的影响选择配电保护及启动方式。
7.2.6 当需要对照明系统同时提供交流供电电源和直流供电电源时,应在配电设施内进行有效隔离,供电分支回路应分别敷设。
7.2.7 照明分支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线缆,室内分支线截面不应小于1.5m㎡;室外分支线截面不应小于2.5m㎡。
7.2.8 当一个场所需设置多个小功率LED灯或LED灯具(单灯功率<25W),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采用LED恒压直流电源供电。
7.2.9 游泳池(戏水池)及喷泉池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7-702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游泳池和喷泉》GB/T 16895.19的相关规定。
7.2.10 建筑物室外照明设施的配电系统应根据现场情况选择合理的接地形式。
7.2.11 人员可触及的室外照明设施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或人身电击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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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照明方式和种类
- 3.2 照明光源
- 3.3 照明灯具及附属装置
- 4 照明数量和质量
- 4.1 照度
- 4.2 照度分布
- 4.3 眩光限制
- 4.4 闪烁与频闪效应限制
- 4.5 光源颜色质量
- 4.6 非视觉效应
- 4.7 反射比
- 5 照明标准值
- 5.1 一般规定
- 5.2 居住建筑
- 5.3 公共建筑
- 5.4 工业建筑
- 5.5 通用房间或场所
- 6 照明节能
- 6.1 一般规定
- 6.2 照明节能措施
- 6.3 照明功率密度限制
- 6.4 天然光利用
- 7 照明配电与控制
- 7.1 照明电压
- 7.2 照明配电
- 7.3 照明控制
- 附录A 统一眩光值(UGR)
- 附录B 眩光值(GR)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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