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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非视觉效应
4.6.1 照明设计宜基于视觉和非视觉效应,注重光环境质量改善,构建健康照明。
4.6.2 人员长期工作的场所宜根据非视觉需求有效利用天然光。
4.6.3 照明设计宜根据非视觉需求调节色温、空间亮度及其分布。
4.6.4 有条件时,在人员长期室内活动的场所宜采用可调节光色与亮度的照明控制系统。
4.6.5 照明动态调节过程中,照明水平应满足视觉作业的要求。
4.6.6 休息场所宜采用低照度、低色温,并应控制睡眠时的光线干扰。
4.6.7 有条件时,在医疗建筑的术前准备室、病房、分娩室、理疗室等场所宜设置氛围照明。
4.6.8 工作状态下宜提高人眼位高度的垂直面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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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照明方式和种类
- 3.2 照明光源
- 3.3 照明灯具及附属装置
- 4 照明数量和质量
- 4.1 照度
- 4.2 照度分布
- 4.3 眩光限制
- 4.4 闪烁与频闪效应限制
- 4.5 光源颜色质量
- 4.6 非视觉效应
- 4.7 反射比
- 5 照明标准值
- 5.1 一般规定
- 5.2 居住建筑
- 5.3 公共建筑
- 5.4 工业建筑
- 5.5 通用房间或场所
- 6 照明节能
- 6.1 一般规定
- 6.2 照明节能措施
- 6.3 照明功率密度限制
- 6.4 天然光利用
- 7 照明配电与控制
- 7.1 照明电压
- 7.2 照明配电
- 7.3 照明控制
- 附录A 统一眩光值(UGR)
- 附录B 眩光值(GR)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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