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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非视觉效应


4.6.1 照明设计宜基于视觉和非视觉效应,注重光环境质量改善,构建健康照明。
4.6.2 人员长期工作的场所宜根据非视觉需求有效利用天然光。
4.6.3 照明设计宜根据非视觉需求调节色温、空间亮度及其分布。
4.6.4 有条件时,在人员长期室内活动的场所宜采用可调节光色与亮度的照明控制系统。
4.6.5 照明动态调节过程中,照明水平应满足视觉作业的要求。
4.6.6 休息场所宜采用低照度、低色温,并应控制睡眠时的光线干扰。
4.6.7 有条件时,在医疗建筑的术前准备室、病房、分娩室、理疗室等场所宜设置氛围照明。
4.6.8 工作状态下宜提高人眼位高度的垂直面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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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5003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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