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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照明节能措施


6.2.1 选用的照明光源、灯具、镇流器或驱动电源的能效不应低于国家现行相关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或2级值。
6.2.2 照明场所应以用户为单位计量和考核照明用电量。
6.2.3 除美术馆、博物馆等对显色要求高的场所的重点照明可采用卤钨灯外,一般场所不应选用卤钨灯。
6.2.4 一般照明不应采用荧光高压汞灯。
6.2.5 一般照明在满足照度均匀度条件下,宜选择单灯功率较大、光效较高的光源。
6.2.6 照明系统宜根据使用需求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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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5003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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