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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统一眩光值(UGR)
A.0.1 室内照明场所的统一眩光值(UGR)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灯具发光部分面积为0.005㎡<S<1.5㎡时,统一眩光值(UGR)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式中:Lb——背景亮度(cd/㎡);
ω——每个灯具发光部分对观察者眼睛所形成的立体角(图A.0.1-1a)(sr);
p——每个单独灯具的位置指数,位置指数应按表A.0.1-1确定,其中X、Y、Z分别为灯具发光中心相对于观察者眼睛位置的三个直角坐标方向的距离(图A.0.1-2);
La——灯具在观察者眼睛方向的亮度(图A.0.1-1b)(cd/㎡);
Ei——观察者眼睛方向的间接照度(lx);
Ia——灯具发光中心与观察者眼睛连线方向的灯具发光强度(cd);
Ap——灯具发光部分在观察者眼睛方向的表观面积(㎡);
r——灯具发光部分中心到观察者眼睛之间的距离(m)。
式中:Lb——背景亮度(cd/㎡);
Ia——灯具发光中心与观察者眼睛连线方向的灯具发光强度(cd);
r——灯具发光部分与观察者眼睛之间的距离(m);
p——每个单独灯具的位置指数,位置指数应按表A.0.1-1确定,其中X、Y、Z分别为灯具发光中心相对于观察者眼睛位置的三个直角坐标方向的距离(图A.0.1-2);
Ei——观察者眼睛方向的间接照度(lx);
a——灯具表面法线与其中心和观察者眼睛连线所夹的角度(°)。
3 当灯具发光部分面积不小于1.5㎡,且统一眩光值(UGR)不大于19时,适用照度和发光部分表面亮度限值宜符合表A.0.1-2的规定。
A.0.2 统一眩光值(UGR)的应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UGR适用于简单的立方体形房间的一般照明装置设计;
2 灯具应为双对称配光;
3 坐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应取1.2m,站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应取1.5m;
4 观测位置宜分别在纵向和横向两面墙的中点,视线水平朝前观测;
5 房间表面应为高出地面0.75m的工作面、灯具安装表面以及此两个表面之间的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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