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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眩光限制
4.3.1 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灯具遮光角或表面亮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开敞式或格栅式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4.3.1-1的规定。
2 选用带保护罩灯具的表面亮度不应大于表4.3.1-2的规定。
4.3.2 防止或减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应采用下列措施:
1 应将灯具安装在不易形成眩光的区域内;
2 可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3 应限制灯具出光口表面发光亮度。
4.3.3 有视觉显示终端的工作场所,在与灯具中垂线成65°~90°内的灯具平均亮度限值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4.3.4 室外功能性照明灯具的上射光通比、室外标识面照明亮度,以及人行道照明灯具对行人的干扰光限制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 3562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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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照明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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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照度
- 4.2 照度分布
- 4.3 眩光限制
- 4.4 闪烁与频闪效应限制
- 4.5 光源颜色质量
- 4.6 非视觉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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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 5.2 居住建筑
- 5.3 公共建筑
- 5.4 工业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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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 6.2 照明节能措施
- 6.3 照明功率密度限制
- 6.4 天然光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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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照明电压
- 7.2 照明配电
- 7.3 照明控制
- 附录A 统一眩光值(U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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