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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光源颜色质量
4.5.1 室内照明光源色表特征及适用场所宜符合表4.5.1的规定。
4.5.2 室内夜间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相关色温不宜高于4000K;室外照明相关色温不宜高于5000K。
4.5.3 室内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Ra)和特殊显色指数R9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的规定。在灯具安装高度大于8m的工业建筑场所,Ra可低于80,但必须能够辨别安全色。
4.5.4 室内选用同类灯或灯具的色容差不应大于5SDCM;室外选用同类灯或灯具的色容差不应大于7SDCM。
4.5.5 当室内选用LED灯或LED灯具时,其色偏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寿命期内LED灯或LED灯具的色品坐标与初始值的偏差在国家标准《均匀色空间和色差公式》GB/T 7921-2008规定的CIE1976均匀色度标尺图中,不应超过0.007;
2 LED灯或LED灯具在不同方向上的色品坐标与其加权平均值偏差在国家标准《均匀色空间和色差公式》GB/T 7921-2008规定的CIE1976均匀色度标尺图中,不应超过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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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照明方式和种类
- 3.2 照明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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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照度
- 4.2 照度分布
- 4.3 眩光限制
- 4.4 闪烁与频闪效应限制
- 4.5 光源颜色质量
- 4.6 非视觉效应
- 4.7 反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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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 5.2 居住建筑
- 5.3 公共建筑
- 5.4 工业建筑
- 5.5 通用房间或场所
- 6 照明节能
- 6.1 一般规定
- 6.2 照明节能措施
- 6.3 照明功率密度限制
- 6.4 天然光利用
- 7 照明配电与控制
- 7.1 照明电压
- 7.2 照明配电
- 7.3 照明控制
- 附录A 统一眩光值(U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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