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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光源颜色质量


4.5.1 室内照明光源色表特征及适用场所宜符合表4.5.1的规定。
4.5.2 室内夜间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相关色温不宜高于4000K;室外照明相关色温不宜高于5000K。
4.5.3 室内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Ra)和特殊显色指数R9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的规定。在灯具安装高度大于8m的工业建筑场所,Ra可低于80,但必须能够辨别安全色。
4.5.4 室内选用同类灯或灯具的色容差不应大于5SDCM;室外选用同类灯或灯具的色容差不应大于7SDCM。
4.5.5 当室内选用LED灯或LED灯具时,其色偏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寿命期内LED灯或LED灯具的色品坐标与初始值的偏差在国家标准《均匀色空间和色差公式》GB/T 7921-2008规定的CIE1976均匀色度标尺图中,不应超过0.007;
    2 LED灯或LED灯具在不同方向上的色品坐标与其加权平均值偏差在国家标准《均匀色空间和色差公式》GB/T 7921-2008规定的CIE1976均匀色度标尺图中,不应超过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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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5003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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