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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照明功率密度限制


6.3.1 住宅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宜符合表6.3.1的规定。
6.3.2 居住建筑公共机动车库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的现行值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的规定,目标值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6.3.3 宿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宜符合表6.3.3的规定。
6.3.4 图书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6.3.5 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的现行值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的规定,目标值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6.3.6 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的现行值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的规定,目标值应符合表6.3.6的规定。当一般商店营业厅、高档商店营业厅、专卖店营业厅需装设重点照明时,该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5W/㎡。
6.3.7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的现行值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的规定,目标值应符合表6.3.7的规定。
6.3.8 医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的现行值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的规定,目标值应符合表6.3.8的规定。
6.3.9 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的现行值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的规定,目标值应符合表6.3.9的规定。
6.3.10 博览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美术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0-1的规定;
    2 科技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0-2的规定;
    3 博物馆建筑其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0-3的规定。
6.3.11 会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的现行值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的规定,目标值应符合表6.3.11的规定。
6.3.12 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的现行值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的规定,目标值应符合表6.3.12的规定。
6.3.13 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的现行值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的规定,目标值应符合表6.3.13的规定。
6.3.14 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的现行值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的规定,目标值应符合表6.3.14的规定。
6.3.15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的现行值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的规定,目标值应符合表6.3.15的规定。
6.3.16 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1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进行修正,并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的规定。
6.3.17 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提高或降低一级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进行修正,并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的规定。
6.3.18 设有装饰性灯具场所,可将实际采用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的50%计入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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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5003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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