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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照明灯具及附属装置
3.3.1 灯具选择应根据供电条件,配用光源、镇流器、LED驱动电源等的效率或效能,寿命等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
3.3.2 灯具、镇流器、LED驱动电源、LED恒压直流电源等应符合国家现行安全标准的相关规定。
3.3.3 灯具的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7000.1的有关规定。
3.3.4 灯具的光生物安全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儿童及青少年长时间学习或活动场所选用灯具的光生物安全性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的规定;
2 其他室内场所应选用无危险类(RG0)或1类危险(RGl)灯具或满足灯具标记的视看距离要求的2类危险(RG2)的灯具;
3 不应使用3类危险(RG3)的灯具。
3.3.5 荧光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高强气体放电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LED灯具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3.3.6 选用灯具的谐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体放电灯及25W以上LED灯具的谐波电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限值 第1部分: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17625.1的有关规定。
2 功率5W~25W的LED灯具的谐波电流限值应符合表3.3.6的规定。
注:持续时间按照峰值的50%计算。
3.3.8 选用LED灯具的输入功率与额定值之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5W时,其偏差不应大于0.5W;
2 额定功率大于5W时,其偏差不应大于额定值的10%。
3.3.9 选用LED灯具的初始光通量不应低于额定光通量的90%,且不应高于额定光通量的120%;其工作3000h的光通量维持率不应小于96%,6000h的光通量维持率不应小于92%。
3.3.10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灯具效率或灯具效能值高的灯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管形荧光灯的灯具初始效率不应低于表3.3.10-1的规定。
2 紧凑型荧光灯筒灯的灯具初始效率不应低于表3.3.10-2的规定。
3 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筒灯的灯具初始效率不应低于表3.3.10-3的规定。
4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灯具初始效率不应低于表3.3.10-4的规定。
5 LED筒灯的灯具初始效能不应低于表3.3.10-5的规定。
注:当灯具一般显色指数Ra不低于90时,灯具初始效能值可降低10lm/W。
6 平板灯的灯具初始效能不应低于表3.3.10-6的规定。
注:当灯具一般显色指数Ra不低于90时,灯具初始效能值可降低10lm/W。
7 LED高天棚灯的灯具初始效能不应低于表3.3.10-7的规定。
注:当灯具一般显色指数Ra不低于90时,灯具初始效能值可降低10lm/W。
8 LED草坪灯具、LED台阶灯具的灯具初始效能不应低于表3.3.10-8的规定。
3.3.11 灯具选择应满足场所环境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别潮湿场所,应采用相应防护措施的灯具;
2 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场所,应采用相应防腐蚀要求的灯具;
3 有盐雾腐蚀场所,应采用相应防盐雾腐蚀要求的灯具;
4 有杀菌消毒要求的场所,可设置紫外线消毒灯具,并应满足紫外使用安全要求;
5 高温场所,宜采用散热性能好、耐高温的灯具;
6 多尘埃的场所,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X的灯具;
7 在室外的场所,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灯具;
8 装有锻锤、大型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所应有隔振和防脱落措施;
9 易受机械损伤、光源自行脱落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物损失场所应有防护措施;
10 有爆炸危险场所灯具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1 有洁净度要求的场所,应采用不易积尘且易于擦拭的洁净灯具,并应满足洁净场所的相关要求。其中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检测室和传染病房宜采用吸顶式密闭洁净灯,并宜具有防水功能;
12 需防止紫外线辐射的场所,应采用隔紫外线灯具或无紫外线光源。
3.3.12 对人员可触及的室外照明设备,应对其表面温度进行限制,当表面温度高于70℃时,应按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的要求进行隔离保护。
3.3.13 选用具备调光功能的灯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调光过程中其闪烁应符合本标准第4.4.1条的规定;
2 灯具宜在调光范围内保持光通量线性输出,其实测光通值与设定值偏差不应超过5%;
3 灯具宜具备恒光通输出控制功能。
3.3.14 需单灯控制的灯具应根据使用要求、现场条件预留相应的控制接口。
3.3.15 选用与建筑一体化安装的灯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在人员可触及场所的灯具,其输入电压应为安全特低电压(SELV);
2 正常工作条件下,人员可触及灯具表面的温度不应超过45℃;
3 安装于地面及潮湿场所的灯具,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
4 灯具应易于安装和维护。
3.3.16 镇流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电感镇流器;
2 对频闪效应有限制的场合,应采用高频电子镇流器;
3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3.3.17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满足现场使用的要求。
3.3.18 LED驱动电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LED驱动电源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 性能规范》GB/T24825的规定;
2 当LED驱动电源外置时,应满足使用场所环境的要求,且与LED模组的安装距离应满足现场使用的要求;
3 人员可触及灯具的场所采用非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应采用隔离式LED驱动电源;
4 调光变色要求高的场所,宜采用调电流占空比型LED驱动电源。
3.3.19 LED恒压直流电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流输出电压允许偏差应为±5%;
2 启动后1s内应达到稳定工作状态,启动时输出电压最大瞬时峰值不应大于额定值的110%,且带载启动冲击电流应符合本标准表3.3.7的规定;
3 输出电压纹波系数不应超过3%;
4 负载率宜为60%~80%;
5 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0,电流总谐波畸变率不应超过15%,隔离式LED恒压直流电源的效率不应低于85%,非隔离式LED恒压直流电源的效率不应低于90%;
6 LED恒压直流电源应具有输出过电流保护、过电压保护和过温保护等功能;
7 LED恒压直流电源与LED灯或LED灯具的安装距离应符合现场使用的要求;
8 LED恒压直流电源应满足使用场所环境的要求,且外壳最高温度不超过75℃时寿命不应低于500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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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照明方式和种类
- 3.2 照明光源
- 3.3 照明灯具及附属装置
- 4 照明数量和质量
- 4.1 照度
- 4.2 照度分布
- 4.3 眩光限制
- 4.4 闪烁与频闪效应限制
- 4.5 光源颜色质量
- 4.6 非视觉效应
- 4.7 反射比
- 5 照明标准值
- 5.1 一般规定
- 5.2 居住建筑
- 5.3 公共建筑
- 5.4 工业建筑
- 5.5 通用房间或场所
- 6 照明节能
- 6.1 一般规定
- 6.2 照明节能措施
- 6.3 照明功率密度限制
- 6.4 天然光利用
- 7 照明配电与控制
- 7.1 照明电压
- 7.2 照明配电
- 7.3 照明控制
- 附录A 统一眩光值(UGR)
- 附录B 眩光值(GR)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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