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5 通用房间或场所


5.5.1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5.5.2 应急照明在火灾情况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5.3 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2类场所中的重症监护室、早产儿室、心血管造影检查室等应维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2 医院的急诊通道、化验室、药房、产房、血库、病理实验与检验室等需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场所,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
    3 除另有规定外,其他场所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5.5.4 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2类场所中的手术室、抢救室等应维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2 体育场馆观众席和运动场地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不应低于20lx;
    3 生物安全实验室、核物理实验室等特殊场所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 除另有规定外,其他场所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且不应低于15lx。
5.5.5 疏散照明的地面平均水平照度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疏散通道不应低于1lx,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lx;
    2 垂直疏散区域不应低于5lx;
    3 疏散通道地面中心线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应大于40:1;
    4 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老年公寓、医院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场所不应低于5lx。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50034-2024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