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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通用房间或场所
5.5.1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5.5.2 应急照明在火灾情况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5.3 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2类场所中的重症监护室、早产儿室、心血管造影检查室等应维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2 医院的急诊通道、化验室、药房、产房、血库、病理实验与检验室等需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场所,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
3 除另有规定外,其他场所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5.5.4 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2类场所中的手术室、抢救室等应维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2 体育场馆观众席和运动场地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不应低于20lx;
3 生物安全实验室、核物理实验室等特殊场所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 除另有规定外,其他场所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且不应低于15lx。
5.5.5 疏散照明的地面平均水平照度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疏散通道不应低于1lx,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lx;
2 垂直疏散区域不应低于5lx;
3 疏散通道地面中心线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应大于40:1;
4 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老年公寓、医院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场所不应低于5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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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照明方式和种类
- 3.2 照明光源
- 3.3 照明灯具及附属装置
- 4 照明数量和质量
- 4.1 照度
- 4.2 照度分布
- 4.3 眩光限制
- 4.4 闪烁与频闪效应限制
- 4.5 光源颜色质量
- 4.6 非视觉效应
- 4.7 反射比
- 5 照明标准值
- 5.1 一般规定
- 5.2 居住建筑
- 5.3 公共建筑
- 5.4 工业建筑
- 5.5 通用房间或场所
- 6 照明节能
- 6.1 一般规定
- 6.2 照明节能措施
- 6.3 照明功率密度限制
- 6.4 天然光利用
- 7 照明配电与控制
- 7.1 照明电压
- 7.2 照明配电
- 7.3 照明控制
- 附录A 统一眩光值(UGR)
- 附录B 眩光值(GR)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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