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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照度分布
4.2.1 工作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场所不应低于0.4;
2 长时间工作的场所不应低于0.6;
3 对视觉要求高的场所不应低于0.7。
4.2.2 作业面邻近周围照度可低于作业面照度,但不宜低于表4.2.2规定的数值。
注:作业面邻近周围指作业面外宽度为0.5m的区域。
4.2.3 通道和其他非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作业面邻近周围照度的1/3。
4.2.4 墙面、顶棚的平均照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墙面的平均照度不宜低于50lx,顶棚的平均照度不宜低于30lx;
2 人员长期工作并停留场所墙面的平均照度不宜低于作业面或参考平面平均照度的30%,顶棚的平均照度不宜低于作业面或参考平面平均照度的20%。
4.2.5 在有电视转播要求的体育场馆,其比赛时场地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比赛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应小于0.5,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应小于0.7;
2 比赛场地主摄像机方向垂直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应小于0.4,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应小于0.6;
3 比赛场地辅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应小于0.3,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应小于0.5;
4 比赛场地平均水平照度与平均垂直照度之比宜为0.75~2.00;
5 观众席前12排和主席台面向场地方向的平均垂直照度不应低于比赛场地主摄像机方向平均垂直照度的10%。
4.2.6 在无电视转播要求的体育场馆,其场地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健身、业余训练时,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宜小于0.3;
2 业余比赛或专业训练时,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宜小于0.4,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宜小于0.6;
3 专业比赛时,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应小于0.5,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应小于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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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照明方式和种类
- 3.2 照明光源
- 3.3 照明灯具及附属装置
- 4 照明数量和质量
- 4.1 照度
- 4.2 照度分布
- 4.3 眩光限制
- 4.4 闪烁与频闪效应限制
- 4.5 光源颜色质量
- 4.6 非视觉效应
- 4.7 反射比
- 5 照明标准值
- 5.1 一般规定
- 5.2 居住建筑
- 5.3 公共建筑
- 5.4 工业建筑
- 5.5 通用房间或场所
- 6 照明节能
- 6.1 一般规定
- 6.2 照明节能措施
- 6.3 照明功率密度限制
- 6.4 天然光利用
- 7 照明配电与控制
- 7.1 照明电压
- 7.2 照明配电
- 7.3 照明控制
- 附录A 统一眩光值(UGR)
- 附录B 眩光值(GR)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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